唇釉/染唇液进口手续指南
进口Tint应先确认是用于唇部的lip tint/lip stain,还是用于脸颊/面部的多用途tint。发票上仅写“tint”可能导致HS编码、化妆品公布/备案、标签和税务处理出现偏差。
本文提供ETA前E2E核查清单:商品识别、税率、C/O、化妆品公布资料、标签、清关单证以及可能导致货物被滞留的关键判断点。
快速摘要
| 项目 | 核查内容 | 操作备注 |
|---|---|---|
| 商品 | Tint类彩妆;重点为用于唇部的lip tint/lip stain。 | 不自动适用于腮红tint、面部tint、颜料、测试品或具有治疗宣称的产品。 |
| 参考HS | 3304.10.00 – 唇部化妆制品。如用于面部/脸颊或属于带色护肤品,应核查3304.99.xx或其他适用编码。 | HS应依据标签、公布资料、产品目录和使用说明所体现的主要用途确定。 |
| 税率 | 对于3304.10.00:MFN 20%;普通税率参考30%;VAT计划按10%,仅在现行政策允许时考虑8%。 | 有效C/O可按相应FTA/Form降低进口税,但不得默认0%。 |
| 专项监管 | 需要化妆品公布/受理编号;资料应符合06/2011/TT-BYT及34/2025/TT-BYT。 | 不应笼统称为“进口许可证”;实质为化妆品公布及上市后合规。 |
| 标签 | 原标签/越南语副标签应与产品名称、品牌、色号、净含量、成分、批号、有效期、原产地和责任方一致。 | Invoice、Packing List、标签和公布资料应保持一致。 |
适用范围
适用情形
- 用于唇部的lip tint、lip stain、液体唇釉、凝胶/水状/膏状tint。
- 零售包装,具备品牌、色号、容量/重量及原标签。
- 100%新货,进口用于经营/流通。
- 宣称为上妆、着色、美化,不体现治疗作用。
需单独拆分的情形
- 无法证明主要用于唇部的cheek tint、face tint或multi-use tint。
- 宣称治疗、修复裂唇、抗炎、抗菌的lip treatment。
- 样品、检验品、tester、颜料、散装液体。
- 包含口红、腮红、眼线、睫毛膏或护肤品的组合套装。
商品归类与识别
Tint的识别应从主要功能、使用部位、产品形态和宣称开始。单独的“tint”名称不足以支持HS归类或化妆品公布审核。
| 核查标准 | 需核对资料 | 描述错误风险 | 建议申报品名 |
|---|---|---|---|
| 使用部位 | 标签、设计稿、目录、说明书。 | 将唇部tint误归为面部/脸颊tint。 | “Lip tint, cosmetic make-up for lips, shade…, brand…, capacity…” |
| 配方与成分 | 配方、INCI成分表、CFS/LOA。 | 与公布资料不符或涉及限制成分疑问。 | 准备INCI成分表和公布资料。 |
| 功效宣称 | 标签、网站、宣传册、广告资料。 | 治疗性宣称可能超出化妆品范围。 | 如无合规依据,避免治疗/医疗用语。 |
| 色号/SKU | 色号清单、型号清单、装箱单。 | 公布资料与商业单证不一致。 | 如标签/单证体现色号,应明确列示。 |
| 危险品风险 | SDS/MSDS、闪点、溶剂含量。 | 承运人可能要求补充资料。 | 含酒精/溶剂产品应准备SDS。 |
HS编码 – 税率 – C/O
Tint的HS不应仅按商品名称确定,而应结合主要用途、使用部位、宣称、成品状态、化妆品公布和标签综合判断。
Lip tint / lip stain
Cheek / face / multi-use tint
Tinted balm / 带色护唇品
单独进口包装/刷头
HS、风险与资料矩阵
| 参考HS | 适用条件 | 错误风险 | 需核查资料 |
|---|---|---|---|
| 3304.10.00 | 唇部化妆制品:lip tint/lip stain/lip color。 | 税率或公布资料解释错误。 | 标签、公布资料、目录、成分表、色号清单。 |
| 3304.99.xx | 其他面部/皮肤彩妆或护肤制品。 | 面部/腮红tint误归类。 | 使用部位、宣称、说明书。 |
| 按材料归类 | 包装、刷头或赠品单独进口。 | 错误与化妆品成品合并。 | 装箱单、产品图片、逐项描述。 |
C/O与FTA核查
| 来源路线 | C/O或原产地文件 | 优惠税率 | 适用条件 | 风险 |
|---|---|---|---|---|
| 东盟 | Form D / ATIGA原产地文件 | 按申报时ATIGA税表核查。 | 原产地标准、直运、描述和HS一致。 | Form错误或第三方发票处理不当。 |
| 中国 | Form E或RCEP | 按年度核查ACFTA/RCEP税表。 | 核查WO/RVC/CTH/CTSH及实际生产来源。 | 简单包装可能不构成原产。 |
| 韩国/日本 | AKFTA、VKFTA、VJEPA、AJCEP、RCEP | 按各FTA税表核查。 | 生产商、发票、运输路线及原产地标准。 | C/O与发票信息不一致。 |
| 欧盟/英国/CPTPP | EVFTA、UKVFTA、CPTPP | 核查相应特别优惠税率。 | 如允许自证原产地,应留存证明文件。 | 后续稽查时原产地证明不足。 |
适用的专项监管政策
| 商品情形 | 可能适用政策 | 需核查资料 | 主管机关/平台 | 建议时间 | 风险提示 |
|---|---|---|---|---|---|
| 成品tint用于销售 | 化妆品公布及上市后合规。 | 公布资料、CFS、LOA、配方、标签、宣称。 | 药品/化妆品管理机关、海关。 | ETA前及申报前。 | 产品名、品牌、色号、生产商必须一致。 |
| 含酒精/溶剂 | 如SDS显示易燃风险,应核查运输危险品要求。 | SDS/MSDS、闪点、容量、包装。 | 承运人/航空公司/船公司/货代。 | 订舱前。 | 无SDS可能导致订舱延误或更换运输方案。 |
| 宣称超出化妆品范围 | 需重新核查产品性质和合规路径。 | 标签、网站、宣传册、产品说明。 | 合规/法务团队,必要时咨询主管机关。 | 提交公布资料前。 | 医疗/治疗宣称可能改变监管路径。 |
| 样品/检验品 | 需按进口目的单独核查。 | 发票、用途说明、数量、解释文件。 | 海关/相关主管机关。 | 货物到港前。 | 检验用途货物不得直接商业流通。 |
需核查的相关法规
| 法规组别 | 文件 | 发布机关 | 效力时间 | 作用 | 重点 | 备注 |
|---|---|---|---|---|---|---|
| 化妆品 | 通告/通知 06/2011/TT-BYT | 越南卫生部 | 需核查合并/修订状态 | 化妆品公布、标签、PIF和上市后监管。 | 公布、标签、产品信息档案。 | 需同时核查34/2025/TT-BYT。 |
| 修订文件 | 通告/通知 34/2025/TT-BYT | 越南卫生部 | 18/08/2025生效 | 修订06/2011/TT-BYT。 | 公布资料和化妆品管理更新。 | 优先核对最新合并文本。 |
| 进口税表 | 法令 26/2023/NĐ-CP | 越南政府 | 15/07/2023生效 | MFN进口税表。 | 第33章,品目3304。 | 申报时需核查修订文件。 |
| 普通税率 | 决定 15/2023/QĐ-TTg | 总理 | 15/07/2023生效 | 普通进口税机制。 | 可能适用150% MFN原则。 | 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适用。 |
| 标签 | 法令 43/2017/NĐ-CP、111/2021/NĐ-CP | 越南政府 | 需核查当前效力 | 商品标签及越南语副标签。 | 强制标签内容、原产地、责任方。 | 还应核查化妆品专门标签规则。 |
查看/下载原始法规
企业在适用前应在官方法规数据库或主管机关网站再次核对。
清关单证资料
1. 商业单证
- 商业发票。
- 装箱单。
- 海运提单/空运单。
- 销售合同/采购订单(如有)。
- 申请优惠税率时的C/O。
- 产品目录、图片、色号清单、原标签。
2. 专项资料
- 化妆品公布/受理编号。
- CFS和LOA/授权书。
- INCI成分表、配方、宣称、设计稿。
- 含酒精/溶剂时的SDS/MSDS。
- 越南语副标签和标签档案。
- PIF/产品信息档案用于后续检查。
业务单证核查清单
| 单证组别 | 所需文件 | 用途 | 准备方 | 常见错误 | ETA前核查 |
|---|---|---|---|---|---|
| 商业单证 | 发票、装箱单、合同、提单/空运单。 | 申报、估价、运输。 | 发货人/买方/单证人员。 | 品名笼统、缺少色号/SKU。 | 与标签和公布资料比对。 |
| 公布资料 | 公布资料、CFS、LOA、配方。 | 化妆品监管。 | 进口商/法规部门/品牌方。 | 产品名、生产商或色号错误。 | 与发票和标签逐项核对。 |
| 原产地 | C/O、发票、运输单证。 | 申请优惠税率。 | 出口商/货代。 | Form、HS或描述错误。 | 核查Form、标准和直运。 |
| 运输 | SDS/MSDS、危险品包装说明(如有)。 | 订舱及运输申报。 | 发货人/货代。 | 含酒精产品无SDS。 | 订舱前要求提供SDS。 |
可能导致货物被滞留的关键判断点
| 判断点 | 需回答的问题 | 证明资料 | 不清楚的后果 | 建议处理 |
|---|---|---|---|---|
| HS | 产品是否为唇部彩妆? | 标签、公布资料、目录。 | 要求解释HS或转查验。 | ETA前确定主要用途和品名。 |
| 公布 | 公布/受理编号是否有效并匹配? | 公布资料、CFS、LOA。 | 被要求补充资料。 | 核对产品名、品牌、色号、生产商。 |
| 标签 | 越南语副标签是否与原标签和公布一致? | 设计稿、原标签、副标签。 | 上市流通受阻。 | 流通前统一标签。 |
| C/O | C/O Form和原产地标准是否正确? | C/O、发票、提单。 | 优惠税率被拒。 | 核查Form、HS、描述、原产国和直运。 |
| 危险品 | 产品是否含易燃酒精/溶剂? | SDS/MSDS。 | 承运人拒收或改订舱。 | 特别是空运前必须核查SDS。 |
E2E实操流程
第1步 – ETA前核查
确认HS、税率、C/O、化妆品政策、标签及危险品风险。
第2步 – 锁定单证
核对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CFS、LOA、公布资料和色号清单。
第3步 – 专项资料
核查公布编号、宣称、成分表、副标签和必要SDS。
第4步 – 海关申报
明确申报品名:lip tint/lip stain、品牌、色号、容量、原产地。
第5步 – 清关与交付
跟进缴税、通关、送货及流通前越南语标签。
第6步 – 后续档案
保存公布资料、C/O、标签、SDS、运输和税务记录。
ETA前风险核查清单
| 风险 | 影响 | ETA前控制 | 资料 |
|---|---|---|---|
| 品名仅写“tint” | HS或政策错误。 | 明确lip tint/lip stain和用途。 | 标签、目录、公布资料。 |
| 公布资料与单证不一致 | 补资料、延误通关。 | 核对品牌、名称、色号、生产商。 | 公布资料、CFS、LOA、发票。 |
| C/O错误 | 无法享受优惠税率。 | 到港前核查C/O。 | C/O、发票、提单。 |
| 宣称超出化妆品范围 | 可能被重新分类。 | 核查标签和宣传资料。 | 设计稿、网站、宣传册。 |
| 缺少SDS | 订舱延误或改方案。 | 订舱前要求SDS。 | SDS/MSDS、配方、包装。 |
常见问题
1. 进口tint需要进口许可证吗?
应核查化妆品公布/受理编号。实际要求通常是化妆品公布,而不是笼统的进口许可证。
2. Tint主要HS是什么?
如为lip tint/lip stain,参考HS为3304.10.00。面部或腮红tint需单独核查。
3. VAT是10%还是8%?
计划按10%。只有在申报时现行减税政策允许时才适用8%。
4. C/O能降低进口税吗?
可能可以,前提是C/O Form、原产地标准、货物描述和运输路线均有效。
5. 含酒精tint是否为危险品?
没有SDS/MSDS不得直接判断。需核查闪点、容量和承运人要求。
6. 一个公布编号可覆盖多个色号吗?
需看色号在公布资料中的申报方式。如产品名、色号、配方或标签不一致,不应自行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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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能力
- 覆盖60多个国家的代理网络。
- WCA、WCA China Global、VLA、HNLA成员。
- 海运、空运、公路/铁路运输能力。
- 清关、C/O、许可/公布、仓储和内陆运输。
支持范围
- ETA前核查:HS、税率、C/O、公布、标签、SDS。
- 单证控制:发票、装箱单、提单/空运单、C/O、标签、公布资料。
- 协调代理、承运人、ETA和pre-alert。
- 海关申报、绿色/黄色/红色通道处理及后续档案。
涉及化妆品公布、C/O、标签或危险品风险的货物,企业不应等到到港后才核查资料。发票、装箱单、标签、CFS、LOA或公布资料之间的小差异,都可能导致补充文件、延误通关及计划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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