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申报的海关完税价格可能不被海关接受?

海关手续

为什么申报的海关完税价格可能不被海关接受?

商业发票是重要单证,但发票金额并不会自动成为海关完税价格。进口货物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加减项目计算正确,并且单证能够一致反映货物流、资金流和买卖关系时,成交价格法才可被接受。即使企业确实支付了发票金额,如不能证明交易实质,遗漏特许权使用费、买方协助、模具摊销、间接付款,或无法证明关联关系未影响价格,申报价格仍可能被质疑或否定。本文重点分析机械设备、零部件、生产原料和品牌消费品。

快速结论

发票不是最终法律结论

海关完税价格须按法定方法和条件确定,而非仅看发票数字。

低价不等于必然被否定

与参考数据存在差异可能触发核查,但最终结论仍取决于交易证据和法定条件。

遗漏调整项目风险较高

运费、保险费、特许权使用费、买方协助、销售佣金、包装及转售收益均可能影响价格。

应区分“否定依据充分”与“仅存在疑点”

如已有充分依据,海关可在通关环节处理;如仅存在疑点,货物可放行或运回保管,随后依法进行价格磋商。

适用范围

本文适用于拟采用成交价格法的商业进口货物:机械设备;电子、电气和机械零部件;塑料、钢材、化学品和纺织原料;品牌消费品;以及关联方交易。

出口货物、租借货物、赠品、无买卖合同货物、修理后复进口货物及其他特殊情形,可能适用不同的计价基础和方法。

术语解释

术语 含义 实务作用
申报价格 申报人自行确定并在报关单/价格申报单上申报的海关价格。 在通关及事后稽查中接受核查。
成交价格 经法定调整后的实际已付或应付价格。 满足全部条件时优先适用的第一种方法。
价格疑点 需要进一步核实申报准确性和真实性的迹象。 本身不等同于已认定申报错误。
海关价格磋商 通过沟通和提交资料澄清价格疑点的程序。 在海关作出结论前证明交易的机会。
加项 满足法定条件时应计入实际价格的金额。 常见于特许权使用费、买方协助、销售佣金、包装及至第一进口口岸的费用。
特殊关系 法规规定的所有权、控制、家庭或商业关联关系。 不会自动否定成交价格;关键在于是否影响价格。

成交价格的本质

进口货物的一般原则是确定至第一进口口岸的实际应付价格。只有在货物处分限制、交易条件、转售收益和关联关系影响等要求全部满足时,成交价格法才可适用。

业务核查框架:
预计成交价格 = 实际已付或应付价格 + 符合条件的加项 − 符合条件的减项。

该表达仅用于核查,不是所有货物统一适用的机械公式。每项调整均须有客观、可量化且与该批货物直接相关的资料。

两种不同处理路径: 海关须区分已有充分依据否定申报价格与仅存在价格疑点的情形。前者可在通关环节处理;后者通常按照通知疑点、放行或运回保管,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价格磋商的机制处理。

申报价格可能不被接受的主要原因

原因 单证迹象 对价格的影响 应准备的证明
不满足成交价格法条件 存在不允许的处分限制、无法量化的交易条件、转售收益返还卖方或关联关系影响价格。 无法使用第一种方法。 合同、定价政策、谈判资料、可比交易及关联关系文件。
实际付款申报不完整 押金、债务抵销、第三方付款或间接付款未体现在发票中。 实际对价高于发票金额。 SWIFT、付款指令、往来账及三方协议。
遗漏法定加项 买方提供模具、设计或材料;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承担包装、销售佣金、未计入价格的运保费。 申报额未完整反映至第一进口口岸的价格。 许可合同、模具分摊表、运费发票和保险单。
减项不具备条件 进口后费用未单独列示;折扣在装运前未确定;金额不可量化。 企业在依据不足时降低申报价格。 合同条款、分列发票、价格附件和计算资料。
单证不一致 合同、发票、付款、订舱和账簿中的价格、贸易术语、数量或币种不一致。 无法形成统一、可验证的交易链条。 逐项差异对账表及原始凭证。
折扣或赠品缺少依据 缺少折扣政策、销量条件、形成时间或贷项通知单。 无法验证降价是否为真实成交价格。 价格政策、采购记录、框架合同和贷项通知单。
方法或顺序适用错误 不满足条件仍采用成交价格法,或采用可比价格但未调整交易条件。 计价方法不符合法规。 按六种方法逐项重新审查。
核查或磋商后疑点仍未消除 未提交资料、资料无关、数据矛盾或无法解释定价机制。 申报准确性和真实性未得到证明。 按问题逐项提交,并附量化对账表。
注意: 价格低于参考信息可能触发疑点,但参考数据不应简单理解为“最低限价表”。比较时须考虑货物、贸易层级、数量、时间、交货条件及调整项目。
进口申报价格异常偏高: 这也可能构成风险迹象,但处理方式不同于低价疑点。现行机制下,海关可按申报价格放行,并将信息转交事后稽查,而不是在口岸直接机械调价。

不同货类的重点风险

货类 易遗漏金额 应准备的数据 常见核查问题
机械设备和生产线 设计、安装、培训、软件许可、模具工装及配套备件。 供货范围、BOQ、服务合同、分列发票、技术图纸。 哪些费用与进口货物有关,哪些属于进口后费用?
电子和机械零部件 买方协助、模具摊销、年终返利和工装费用。 BOM、模具分摊、预测、框架合同和付款历史。 低单价源于采购量,还是存在发票外对价?
塑料、钢材、化学品和纺织原料 原料附加费、升水、数量返利、特殊包装和运费。 定价公式、市场指数、规格、长期合同和物流发票。 价差是否来自等级、原产地、定价日或采购量?
品牌消费品 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市场费用和转售收益分成。 商标、加盟或许可合同及相关资金流。 费用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并构成销售条件?
母子公司或关联方交易 转让定价调整、管理费、内部返利和年末补价。 转让定价政策、关联合同、独立交易比较和成本加成计算。 特殊关系是否影响进口价格?

需要准备的单证与数据

单证 准备/签发方 核对字段 证明目的
合同、附件、采购订单和订单确认 买卖双方 价格、贸易术语、付款、折扣和价外费用。 证明定价机制和付款义务。
发票、装箱单、运输单证和订舱 供应商/承运人 主体、货物、数量、币种、条款和运费。 证明货物流和价格范围一致。
SWIFT、付款指令、银行流水和往来账 银行/财务 金额、收款人、用途、抵销和押金。 证明直接和间接付款。
特许权、许可、模具和技术服务合同 权利人/供应商 收费对象、算法、触发条件及与进口货物的关系。 判断加项或可分离费用。
折扣政策和交易历史 供应商/集团 数量条件、形成时间、适用客户及贷项通知单。 验证折扣真实性。
目录、规格、型号、等级和BOM 制造商/技术部门 结构、功能、质量和组成。 支持同类或类似货物的正确比较。
关联关系和转让定价文件 法务/集团财务 所有权、控制、定价方法及独立可比交易。 证明关联关系未影响价格。
海关价格对账表 进口企业 发票、付款、加项、减项和申报价格。 形成量化、可追溯的审计链。

海关对价格提出疑点时的处理流程

先判断海关通知属于哪一类。 确认是“已有充分依据否定”还是“仅存在价格疑点”,从而判断在通关环节处理还是进入磋商程序。
准确阅读疑点依据、预计价格和方法。 区分估价方法、交易条件、调整项目、参考信息、关联关系及单证一致性问题。
锁定一套权威数据。 统一合同、发票、付款记录、贸易术语、运费、保险和价格计算表。
制作价格对账表。 从发票金额桥接至总付款、加减项和申报价格,每一行均对应来源凭证。
在现行期限内完成磋商。 对已放行或运回保管的疑点货物,价格磋商和结果处理最长为自放行日或运回保管日起30日。
解释交易实质。 说明谁决定价格、如何谈判、为何与可比交易不同,以及哪些付款发生在发票之外。
处理磋商结论。 记录应明确下列结果之一:申报人同意海关确定的价格/方法;尚无充分依据否定;或否定申报价格。被否定时,海关要求自磋商结束日起最长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未补充的,由海关依法确定价格并处理税款。
单独处理异常高价情形。 此类货物可能按申报价格放行并转入事后稽查,企业仍应保存资金来源、交易目的及价格合理性的证明。
更新内部控制。 将特许权使用费、买方协助、折扣、转让定价调整及物流费用纳入申报前审核。

风险与常见错误

  • 只提交发票和合同: 无法证明资金流和发票外对价。
  • 仅解释“价格由双方协商”: 商业上成立,但不足以证明成交价格法的法定条件。
  • 混淆转让定价与海关估价: 转让定价文件可以辅助,但不能取代海关估价规则。
  • 未分摊买方协助或模具: 对零部件及OEM/ODM产品尤其高风险。
  • 特许权使用费另签合同: 仍可能与进口货物和销售条件有关。
  • 使用不可比价格: 未调整型号、等级、数量、贸易层级、贸易术语和时间差异。
  • 迟交或错交资料: 即使交易真实,也可能无法消除疑点。
可能后果: 申报价格不被接受后,可能涉及补充申报、海关确定价格或核定税款、滞纳金及视具体行为处理行政责任。不同案件结果并不相同。

法律依据与查询来源

文件 发布机关 效力说明 本文作用
54/2014/QH13号《海关法》第86条 国会 2015年1月1日起生效,并结合90/2025/QH15号法律的相关修订适用。 进出口货物海关估价的一般原则。
08/2015/ND-CP号政令第20条,经167/2025/ND-CP号政令第1条第8款修订 政府 修订内容自2025年8月15日起生效。 估价方法及通关核价的政令层级依据。
08/2015/ND-CP号政令第21条,经167/2025/ND-CP号政令第1条第9款修订 政府 修订内容自2025年8月15日起生效。 疑点通知、预计价格/方法、放行及磋商机制。
39/2015/TT-BTC号通知,经60/2019/TT-BTC号通知修订 财政部 分别自2015年4月1日和2019年10月15日起生效。 成交价格条件、六种方法、加减项、关联关系及价格数据。
38/2015/TT-BTC号通知第25条,经121/2025/TT-BTC号通知第1条第12款修订 财政部 121/2025号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生效。 区分否定与疑点、磋商程序、最长30日期限及结果处理。

常见问题

1. 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数据就一定被否定吗?

不一定。低于参考信息属于适用条件下的风险迹象,而不是自动结论。海关仍须比较正确货物、贸易层级、数量、时间、贸易术语及调整项目,企业可提交资料说明。

2. 足额支付发票金额是否已经足够?

未必。还须核查间接付款、特许权使用费、买方协助、发票外费用及成交价格法条件。

3. 向母公司采购是否一定被否定?

不是。特殊关系不会自动否定价格,企业须证明该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

4. 商业折扣能否降低海关价格?

取决于折扣形成时间、适用条件、单证体现及能否客观量化。

5. 所有特许权使用费都必须加计吗?

不是。须判断费用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是否构成销售条件,并满足其他法定要求。

6. 磋商后企业还能继续维护申报价格吗?

可以。企业可根据结论在要求期限内补充申报、要求说明估价依据和方法,或依法行使申诉权利。仅表示不同意,并不能在缺少证明资料的情况下保留原申报价格。

7. 哪一份单证最有说服力?

没有单一决定性单证。强有力的资料应将合同、发票、货物、付款、会计和价外费用连接成一致、可量化的链条。

适用说明: 本文根据截至2026年7月17日可查询的资料编制。越南语法律原文及具体案件的海关决定优先。本中文版本仅供业务参考,不属于正式法律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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