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芝麻 / 胡麻籽进口手续指南
生芝麻看似简单,但一票货可能同时触发三层管理:HS 归类、植物检疫和进口食品国家安全检查。 如果把生芝麻与烘烤/深加工芝麻混淆、缺少出口国植物检疫证书,或在发运前未核实食品安全原产国条件,货到后很容易出现补充资料和延误。
本文主要适用于税目 1207.40 项下的整粒芝麻,包括食用类和其他类,重点说明产品识别、税率/C/O、植物检疫、食品安全、单证和通关前风险控制。
供进出口企业业务参考 · 更新至2026年9月10日。
1. 快速摘要与适用范围
重点为生芝麻、去壳/未去壳、清洁或普通初加工干燥;不自动适用于炒芝麻、芝麻粉、芝麻酱或芝麻油。
应按食用/其他用途及实际货况分支判断,不能仅凭“芝麻”商品名称锁定一个 HS。
植物源芝麻可能同时涉及植物检疫与进口食品安全检查,取决于加工状态、用途和实际单证。
如以零售/消费品形式在越南市场流通,还需核查越文附加标签及相应食品安全/公布义务。
MFN、普通税率、VAT 和 FTA 优惠应在最终 HS、加工状态和原产地确定后再锁定。
加工状态判断错误、缺少植物检疫证书、食品安全来源条件不符或 C/O–发票–提单数据不一致都可能导致补件。
2. 术语解释及为何该手续重要
用于确定商品政策、税率和海关申报数据。芝麻的生、烘烤、粉碎、压榨成油状态可能导致不同税目。
为防止植物有害生物传入而实施的检查。芝麻种子属于检疫对象;通常需要出口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并取得越南端的检疫结果。
进口食品按减免检查、普通检查或严格检查管理。具体方式依合规历史、警报和 15/2018/NĐ-CP 号政令的条件确定;在 2026 年新制度暂停期间,该政令继续适用。
由出口国植物卫生主管机关签发。应核对产品/植物名称、数量、原产地、生产/处理地点以及可能要求的附加声明。
用于申请 FTA 特别优惠进口税率。多个协定对芝麻提供0%税率,但必须满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并提交有效证明。
运营上用于倒排单证、食品安全条件、植物检疫和 C/O 的关键节点,以减少滞箱、堆存等风险。
3. 产品详细识别与归类
本文核心范围为整粒生芝麻,已脱壳或未脱壳,经过清洁/晾晒/干燥等通常初加工。烘烤、调味、制粉、制成芝麻酱或压榨成油时,应分别重新评估 HS、VAT、自我公布及食品安全政策。
| 产品/情形 | 需核实的技术特征 | 用途/状态示例 | 证明资料 | 可能触发的政策 | 需比对单证 | 适用提示 |
|---|---|---|---|---|---|---|
| 生芝麻 – 食用 | 整粒;未烘烤/未熟制;可清洁、干燥、脱壳 | 食品原料、烘焙、调味 | 规格书、工艺流程、COA、标签、照片 | HS 1207.40.10;植物检疫;食品安全;如申请优惠则 C/O | Invoice、Packing List、B/L、Phyto、C/O、食安资料 | 本文主范围。 |
| 其他芝麻 | 不属于“食用类”,但仍符合 12.07 的商品状态 | 技术或其他用途 | 合同、规格、用途说明 | HS 1207.40.90;附件 II 仍标示检疫与食安,必须结合用途核实 | 规格、用途、专业单证 | 不能仅凭“非食用”字样推断无需食安。 |
| 播种用芝麻种子 | 种子质量、发芽率、品种、播种用途 | 农业种植材料 | 种子证书、检疫资料、技术说明 | 植物检疫;可能触发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检疫进口许可及种子政策 | 种子+检疫+进口单证 | 应与食用芝麻分开判断。 |
| 烘烤/调味/深加工芝麻 | 有烘烤、熟制、调味、混配 | 直接食用食品 | 配方、工艺、零售标签、规格 | 可能转入其他 HS;按成品食品适用食安/自我公布/标签 | 产品资料、检测、标签、公布资料 | 不得默认 1207.40。 |
| 芝麻粉/芝麻酱/芝麻油 | 粉碎成粉/酱或压榨成油 | 原料、酱料、食用油 | 成分、工艺、COA | 不同 HS 及相应食品政策 | 按新产品准备 | 不在本文范围。 |
4. HS 编码 – 税费 – C/O
整粒芝麻需重点核查这两个分支;食用类和“其他类”不能合并成一个确定结论。
核查加工深度、用途、品名描述、spec/process flow 以及实际单证。
仅在最终 HS 锁定后适用税率;不得把 A 分支税率套到 B 分支。
未加工/普通初加工农产品与炒制、调味或深加工产品的 VAT 处理可能不同。
按原产地及相应 PSR 核查 ACFTA、RCEP、ATIGA、VKFTA、AJCEP/VJEPA、AIFTA 等。
先锁定 HS 分支,再计算税费并判断原产地优惠。
HS – 税费 – C/O 建议表
| 参考 HS | 商品描述 | 归类依据 | 适用条件 | 普通进口税 | MFN 优惠税 | VAT | 应核实 FTA/C/O | 证明资料 |
|---|---|---|---|---|---|---|---|---|
| 1207.40.10 | 芝麻 – 食用类 | 12.07 油料籽实下设芝麻子目 | 生的食用芝麻,未加工成其他税目产品 | 7.5% | 5% | 如为未加工或仅通常初加工的进口种植产品,不征 VAT* | 按原产地核 ATIGA、ACFTA、RCEP、VKFTA、AJCEP/VJEPA、AANZFTA、CPTPP、EVFTA/UKVFTA 等 | 规格、工艺、Invoice、Packing、C/O |
| 1207.40.90 | 芝麻 – 其他 | 1207.40 项下其他 | 实际性质/用途支持“其他”;如为播种还需核种子政策 | 7.5% | 5% | 若仍属未加工/通常初加工种植产品,进口环节不征 VAT;否则重新评估 | 按原产地及单证条件核实 | 规格、用途说明、C/O、专业资料 |
* VAT:149/2025/QH15 号法律对增值税法的修订,以及 181/2025/NĐ-CP 号政令(经 359/2025/NĐ-CP 修订)规定,进口的未加工或仅通常初加工种植产品属于不征 VAT 对象。“清洁、晾晒/干燥、脱壳”等列入通常初加工范围。
按原产地核实 FTA 特别优惠税率
| 原产地 | FTA | C/O/原产地证明 | 2026 年税率 | 适用条件 | 需核资料 | 提示 |
|---|---|---|---|---|---|---|
| 中国 | ACFTA | Form E | 0% | 满足原产地规则;1207.40 芝麻通常按现行 ACFTA PSR 要求 WO | C/O、Invoice、B/L、出口商/原产数据 | 重点核实实际种植/收获国、描述、重量与运输路线。 |
| 中国 | RCEP | RCEP C/O/有效原产地证明 | 0% | 满足 RCEP PSR 及证明规则 | 原产地证明、Invoice、B/L | 根据实际证明选择协定。 |
| 东盟 | ATIGA | Form D | 0% | 满足 PSR;1207.40 通常要求 WO | Form D、贸易/运输单证 | 核实实际种植/收获国。 |
| 韩国 | VKFTA | Form KV | 0% | 满足 VKFTA 原产地规则 | Form KV、Invoice、B/L | 不要与 AKFTA 税表排除条件混淆。 |
| 日本 | AJCEP/VJEPA | Form AJ 或 VJ | 2026–2027 税表0% | 满足所选协定 PSR | C/O、贸易单证 | 表格和规则必须对应。 |
| 印度 | AIFTA | Form AI | 2026 年5% | 满足 AIFTA 规则 | Form AI、Invoice、B/L | 与 MFN 5%相同,应比较取得证明的实际价值。 |
5. 单证组合与准备原则
芝麻进口建议按三层管理,避免“贸易单证齐了,但专业检查资料不齐”。实际接收方式和主管机构会随检查方法及现行分权而变化,因此本文只说明业务原则,不提供逐步点击式申报操作。
Commercial Invoice、Packing List、B/L 或 AWB、Contract/PO(如有)、申请优惠时的 C/O,以及需要时的付款/估价资料。
Specification、process flow、COA、标签/照片、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检疫资料、食品安全资料,以及支持“通常初加工”VAT 处理的工艺证据。
适用的检查登记表、食品安全检查方式的证明资料、货物清单、原产国资格资料及该票触发的补充文件。
业务单证 CHECKLIST
| 组别 | 资料 | 用途 | 通常责任方 | 常见错误 | ETA 前检查 |
|---|---|---|---|---|---|
| 贸易 | Invoice、Packing List、Contract/PO | 申报、估价、核票 | Buyer/Seller/Docs | 品名笼统、kg/袋数不一致、未体现加工状态 | 逐行核 SKU/lot 及毛净重。 |
| 运输 | B/L 或 AWB | Manifest、申报、提货 | Carrier/Forwarder | Consignee、件数、描述不一致 | 签发前核 draft。 |
| 检疫 | Phyto、检疫登记、必要时进口许可 | 通关前植物检疫 | Exporter + Importer | 证书形式无效、植物/品名、重量或原产地错误 | 提前取得 scan/draft 比对。 |
| 食品安全 | 检查方式资料、登记资料、产品资料、适用时的第 14 条原产证据 | 进口食品国家检查 | Importer/Compliance | 误认为“预包装=豁免”;未查出口国资格 | booking 前锁定工艺、包装形态和原产国。 |
| 原产地 | C/O/原产地证明 | FTA 优惠税 | Exporter/Issuer | WO 不满足、HS/品名不一致、签发时间问题 | ETD 前审 PSR 和 C/O draft。 |
| 税/VAT | 规格、工艺、初加工说明 | VAT 判断 | Importer/Tax/Customs | 对实际已烘烤/加工产品套用不征 VAT | 按法定“通常初加工”定义逐项比对。 |
6. 法律依据 – 专业政策矩阵
6.1. 主要法律文件
| 领域 | 文件 | 发布机关 | 生效/适用 | 作用 | 重点条款/附件 | 复核提示 |
|---|---|---|---|---|---|---|
| 海关 | 54/2014/QH13 海关法;08/2015/NĐ-CP 及现行修订,包括 167/2025/NĐ-CP | 国会/政府 | 167/2025/NĐ-CP 号政令自 2025-08-15 生效;申报时应使用 08/2015/NĐ-CP 号政令经现行修订后的版本。 | 申报、检查、监管、通关框架 | 海关资料、归类及专业检查 | 以申报日现行文本为准,不从旧文章推定效力状态。 |
| HS/进口税 | 26/2023/NĐ-CP;15/2023/QĐ-TTg;2022–2027 FTA 税表政令 | 政府/总理 | MFN/普通税自 2023-07-15;FTA 按年度进程 | 确定 MFN、普通税和特别优惠税 | 1207.40.10 / 1207.40.90 | 核申报日税表。 |
| VAT | 48/2024/QH15 增值税法,经 149/2025/QH15 修订;181/2025/NĐ-CP 经 359/2025/NĐ-CP 修订 | 国会/政府 | 关键修订自 2026-01-01 | 确定未加工/通常初加工农产品进口不征 VAT | 修订后第 5 条第 1 款;181 号政令第 4 条 | 必须证明实际工艺。 |
| 专业 HS 清单 | 01/2024/TT-BNNPTNT(部分已修订) |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 2024-03-20 生效 | 将 HS 与通关前检疫/食安检查对应 | 附件 II 第 1181–1182 行 | 附件 II 第 1181–1182 行对 HS 1207.40.10 和 1207.40.90 同时标示植物检疫(KD/PQ)与食品安全检查(KTATTP)。27/2026/TT-BNNMT 自 2026-07-01 起废止 01/2024 号通知附件 II/III 中关于质量检查的规定;使用该表时仍须结合现行修订核对 PQ/食安栏。 |
| 植物检疫 | 41/2013/QH13《植物保护与检疫法》(经 146/2025/QH15 修订);14/2024/TT-BNNPTNT | 国会/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 14 号通知自 2024-12-15 | 检疫对象和进口前 PRA 情形 | 14/2024 号通知第 1–2 条和第 5 条;146/2025/QH15 自 2026-01-01 生效。 | 30/2014/TT-BNNPTNT 同日起失效。 |
| 检疫手续 | 33/2014/TT-BNNPTNT 及修订;22/2026/TT-BNNMT;3445/QĐ-BNNMT | 农业主管部门 | 修订后的检疫行政手续自 2026-09-01 适用 | 植物检疫手续;如货物同时属于植物来源食品安全检查范围,行政手续 1.004038 为植物检疫 + 国家食品安全检查的合并流程。 | 根据自 2026-09-01 起适用的 1.004038:仅植物检疫或植物检疫 + 普通食安检查为 24 小时;植物检疫 + 严格食安检查为 7 个工作日,前提是单证/货物符合要求。 | 属于 2026 年最新运营变化。 |
| 食品安全 | 15/2018/NĐ-CP;15/2026/NQ-CP | 政府 | 15/2026/NQ-CP 自 2026-04-06 生效。 | 在 46/2026/NĐ-CP 与 66.13/2026/NQ-CP 暂停效力期间,15/2018/NĐ-CP 及其相关实施指导继续适用。 | 15 号政令第 4–5、13–19 条 | 不得把 46 号政令当作当前生效主制度。 |
| 食安分权 | 22/2026/TT-BNNMT;1908/QĐ-BNNMT;3614/TTTV-ATTPMT | 农业与环境部/种植与植保部门 | 普通/严格检查自 2026-09-01 按省级分权机制 | 确定植物来源进口食品的办理权限 | TTHC 1.003814 与 2.001604 | 自 2026-09-01 起,单独办理的普通/严格食品安全手续 1.003814/2.001604 由省人民委员会主席交办或指定的机关实施。若货物同时需植物检疫,应先核 1.004038 合并流程,避免错误拆分手续。 |
| 商品指导 | 2613/BVTV-ATTPMT(2022-08-16) | 植物保护局 | 与当前 15 号政令共同参考 | 说明预包装芝麻与第 14 条原产国条件 | 援引第 4 条第 1 款和第 14 条第 1 款 a 点 | 生预包装芝麻尤其重要。 |
| 标签 | 43/2017/NĐ-CP,经 111/2021/NĐ-CP 修订 | 政府 | 111 号政令自 2022-02-15 生效,数据库显示仍有效 | 进口货物在越南流通时的原标签/附加标签 | 按商品组要求的强制内容 | 散装原料与零售成品应分别核实。 |
6.2. 按货物情形的政策矩阵
| 货物情形 | 依据 | 可能政策 | 主管机关 | 触发条件 |
|---|---|---|---|---|
| 生食用芝麻作食品原料 | 01/2024;14/2024;15/2018 | 植物检疫 + 食安检查;核第 14 条原产国条件 | 检疫机关;省级指定食安机关;海关 | HS 1207.40.10 且无相应豁免。 |
| 清洁/干燥/脱壳但未烘烤 | VAT 法规 + 01/2024 | 仍可能属于通常初加工;检疫+食安;符合条件时不征 VAT | 海关+专业机关 | 实际工艺仅为法定初加工。 |
| 烘烤/调味/加工芝麻 | 15 号政令;HS 税表;标签法规 | 可能新 HS;已加工预包装时可能自我公布;按成品执行 | 食安机关/海关 | 加工形成其他产品。 |
| 零售包装但仍为 raw/初加工 | 2613 号公文 + 15 号政令 | 不能仅因预包装而自动豁免或自动自我公布 | 食安机关 | 需判断是否真正属于“已加工、预包装食品”。 |
| 播种用种子 | 14/2024 + 种子法规 | 检疫;可能 PRA/进口许可及种子条件 | 种植/植保机关 | 播种用途/种子质量。 |
| 有有效 FTA 原产地证明 | FTA 税表+原产地规则 | 多个路线税率可到 0% | 海关 | PSR 与证明均合规。 |
7. 处理时间、费用与运营风险
| 环节 | 有依据的时限 | 条件 | 费用 | 运营风险 |
|---|---|---|---|---|
| 仅植物检疫,或植物检疫 + 普通食安检查(合并手续 1.004038) | 自 2026-09-01 起按新手续为 24 小时 | 资料有效;仅植物检疫或同步实施植物检疫 + 普通食安检查 | 按现行收费规定,不预设固定金额 | Phyto/货物数据错误、发现有害生物或食安资料需补充均可能延长处理。 |
| 植物检疫 + 严格食安检查(合并手续 1.004038) | 7 个工作日 | 属于严格检查并按规定取样/检测 | 行政费用外可能发生检测费用 | 指标不合格、警报或检疫处理可能增加仓储时间。 |
| 普通食安检查-单独手续 1.003814 | 自收到资料起 3 个工作日 | 适用单独食品安全办理路径 | 按现行收费规定 | 不得机械地把这 3 天再加到合并手续的 24 小时上;应先确认实际受理路径。 |
| 严格食安检查-单独手续 2.001604 | 自收到资料起 7 个工作日 | 适用单独严格检查路径 | 可能发生检测费用 | 补件、样品不合格或原产地核实可能延长处理。 |
| 海关放行 | 取决于报关通道及专业监管结果完成情况 | 海关、税务和专业监管条件均完成 | 进口税及订舱/合同项下物流费用 | 专业结果或单证延误可能产生 DEM/DET/storage。 |
8. E2E 实务流程
锁定 raw/hulled/dried/roasted、食用或播种、bulk 或 retail,这是 HS 和食安路径的起点。
核 1207.40.10 或 1207.40.90、MFN/FTA、PSR、C/O;同时按真实工艺判断 VAT。
核植物食品出口国资格、Phyto、播种用种子可能的 PRA/许可及预计食安检查方式。
比对 Invoice – Packing – B/L – Phyto – C/O – spec – process flow,在货到前处理 draft 错误。
对同时涉及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的芝麻,应先确定实际受理机制:自 2026-09-01 起优先核对合并手续 1.004038;如走单独食品安全手续,再核 1.003814/2.001604 及省级交办/指定机关。不得机械拆分并叠加两个时限。
绿通道:按风险管理系统处理;黄通道:查文件;红通道:查文件并查验实货。若商品受专业监管,不因分流颜色而免除专业义务。
核植物检疫结果及适用时的食安合格通知,完成税款和海关要求后放行。
零售产品核越文附加标签/市场义务;保存 C/O、Phyto、食安、海关及工艺证据用于审计与追溯。
9. 常见问题 FAQ
1. 生芝麻进口需要植物检疫吗?
根据当前专业清单,需要重点按“是”处理:01/2024 号通知附件 II 对 1207.40.10 和 1207.40.90 均标注植物检疫,14/2024 号通知亦涵盖植物种子/检疫对象。实际票仍应核当前文本。
2. 食用芝麻参考哪个 HS?
核心参考为 1207.40.10 – 食用芝麻。烘烤、调味、粉碎成酱/粉或压榨成油时不得自动沿用。
3. MFN 进口税率是多少?
两个芝麻编码的 MFN 参考为 5%,普通税参考为 7.5%。满足原产地及单证时多个 FTA 可为 0%。
4. 中国芝麻可以 0% 吗?
满足条件时,可按 ACFTA 或 RCEP 申请。ACFTA 下 1207.40 的 PSR 通常为 WO(完全获得),因此实际种植/收获地是核心资料。
5. 生芝麻进口征 VAT 吗?
若属于未加工成其他产品或仅通常初加工(如清洁、干燥、脱壳)的种植产品,按 2026-01-01 起适用的框架,进口环节属于不征 VAT。烘烤/深加工需重核。
6. 预包装芝麻必须自我公布吗?
不能只看包装。15 号政令的自我公布对象是已加工、预包装食品;2613 号公文要求结合实际工艺、技术资料和货物判断。
7. 出口国必须在越南认可的食品安全国家名单吗?
对于落入 15 号政令第 14 条且不属于例外的植物来源食品,需要核实原产国/地区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是否被越南接受并列入相关名单。应在采购/发运前核实。
8. 播种用芝麻和食用芝麻手续一样吗?
不一样。播种用途可能触发有害生物风险分析、检疫进口许可及种子/品种规则,应从采购阶段分开处理。
9. 普通食品安全检查需要多长时间?
如按单独手续 1.003814 办理,公布时限为自收到资料起 3 个工作日。但对同时涉及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的货物,自 2026-09-01 起,合并手续 1.004038 对“植物检疫 + 普通食安检查”规定为 24 小时,严格检查为 7 个工作日。应先确认适用的受理机制,而不是把这些时限相加。
10. 有 C/O 就不用检疫/食安了吗?
不能。C/O 解决原产地和税收优惠;植物检疫、食品安全是独立的专业监管义务。
11. 去壳或干燥芝麻会自动转到其他 HS 吗?
不会自动转。去壳、清洁、干燥可能仍属于普通初加工,但需结合实际处理方式、货描和 HS 注释核查;如已炒制、调味或加工成另一种产品,则可能需要重新归类。
12. ETA 前至少要锁定哪些数据?
至少应锁定:加工状态、用途、种植/收获国家、spec/process flow、植物检疫文件、C/O 数据,以及 Invoice – Packing List – B/L 之间一致的重量和货描。
10. 最终输出与通关后义务
HS 与实际货物状态一致,并保存规格、工艺、照片作为解释依据。
Invoice、Packing List、B/L/AWB、报关单、税及估价资料以同一 shipment reference 留存。
植物检疫证书/结果、食品安全资料、如有的检测结果及原产国资料。
留存原产地证明及满足 FTA 条件的支持文件,并与报关数据一致。
如作为零售/消费者产品投放市场,应完成越文附加标签及适用的食品公布义务。
按票保存资料,服务于追溯、通关后稽核、税务复核及供应商/原产/工艺变更管理。
11. TGIMEX 解决方案
芝麻进口的核心不是单一“做报关”,而是在 ETA 前锁定政策,并确保贸易、检疫、食品安全、原产地和海关文件描述的是同一批货。企业宜选择同时具备物流、单证、海关及专业政策经验的执行团队。
区分 raw/hulled/roasted/seed-for-sowing;发运前核 HS、MFN/FTA、VAT、出口国条件、检疫和食安路径。
在 draft 阶段比对 Invoice、Packing List、B/L/AWB、Phyto、C/O、specification、process flow 与食安资料。
协调专业检查、报关分流、提货,并在通关后闭环整理资料,为会计、追溯和后续稽核做好准备。
目标不是“无条件追求最快”,而是降低本可在前期避免的改单、检查等待及堆存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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