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进口糯米手续:HS 1006.30.30、税费、植物检疫、食品安全、C/O及文件

谷物进口手续 – 糯米

越南进口糯米手续:HS 1006.30.30、税费、植物检疫、食品安全、C/O及文件

进口糯米不能只看“1006.30.30”一个编码。 常见风险是没有区分 稻谷 – 糙糯米 – 已碾磨糯米 – 碎米 – 种子,或者默认任何FTA来源都能享受0%。对于已碾磨糯米,越南核心参考为 1006.30.30,MFN为 40%;01/2024通知同时标记 植物检疫进口食品安全检查。VAT方面,碾米、去皮及谷物抛光属于现行规则列明的普通初加工,因此保持农产品性质的纯糯米有依据核查为 进口环节不征VAT。本文按 谷粒状态 + 碾磨程度 + 用途 → HS/税费/C/O → 植物检疫/食品安全 → 文件 → 海关 → 标签 → 清关后管理 梳理。

供进出口企业业务参考;更新至2026年9月10日。主要范围:食品用途的糯稻谷、糙糯米、已碾磨糯米和碎米。糯稻种子及已煮熟/深加工的糯米制品单独处理。

2. 术语解释与手续重要性

GLUT
糯米

Glutinous rice(糯米)具有较高黏性;进口归类必须按谷粒实际状态,而不是只按商品名。

PADDY
糯稻谷

Paddy rice(仍带稻壳)。食品/碾米用途与播种用种子应分开。

BROWN
糙糯米

已去稻壳但仍保留米糠层;如仍属糙米状态,不应使用1006.30.30。

MILLED
已碾磨糯米

全部或部分碾磨,已或未抛光/上光;1006.30.30对应的核心状态。

BROKEN
糯米碎米

谷粒破碎且货物商业性质为broken rice时,核查1006.40而非1006.30。

KDTV
植物检疫

控制可能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植物产品;米粒属于植物产品。

ATTP
食品安全检查

适用进口食品的国家检查,与产品自我公布不是同一制度。

PRA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

Pest Risk Analysis;只对某些检疫对象在进口前适用,食品糯米不自动属于PRA。

C/O
原产地证明

用于申请FTA特别优惠;税率取决于HS、FTA路线、PSR及有效证明,而不只是发货国。

ETA
预计到港时间

ETA前锁定HS、植物检疫、食品安全、C/O、VAT、COA/test及标签。

为什么重要:同样称为“sticky rice”,稻谷、糙米、已碾磨米和碎米属于不同税号分支;状态判断错误会同时影响HS、税费、植物检疫/食品安全及C/O。
注意:PO前取得 品种/类型、paddy/brown/milled/broken状态、碎米率、碾磨/抛光程度、food/seed用途、水分、COA/specification、适用处理/熏蒸、包装及C/O draft。

3. 产品详细识别与分类

本文重点是 食品用途的谷粒状态糯米。糙糯米、稻谷、种子、碎米、糯米粉和即食制品分别处理,避免所有“糯米产品”都使用1006.30.30。

产品详细分类表
产品组/货物情形 需核查技术特征 示例 证明资料 可能触发政策 需对照文件 适用提示
已碾磨糯米 – 食品用途 全部或部分碾磨;可抛光/上光;仍为米粒 白糯米5kg/25kg 技术规格、碾米工艺、COA、米粒图片、包装 HS 1006.30.30;植物检疫+食品安全;VAT;C/O;标签 规格/COA、适用植物检疫、食品安全资料、Invoice、C/O 本文核心分支。
糙糯米 已去稻壳但保留糠层 糙糯米 碾米工艺、米粒图片、规格 核查 1006.20.90;植物检疫+食品安全;VAT;C/O 工艺、COA、植物检疫/食品安全、Invoice 不能因品种是糯米就使用1006.30.30。
糯稻谷 – 非种用 保留稻壳;进口用于碾米/食品 糯稻谷 米粒图片、稻壳状态、用途、规格 核查 1006.10.90;植物检疫+食品安全;C/O/VAT 植物检疫证、食品安全、规格、Invoice、C/O 与1006.10.10种用稻谷分开。
糯稻种子 用于播种;有品种、批次和种子质量资料 糯稻种子 种子证明/记录、品种/批次、用途 HS 1006.10.10;植物检疫;可能涉及种子法规 种子档案、植物检疫证、技术资料 14/2024通知将水稻种子排除出需PRA的繁殖材料,但不等于免植物检疫。
糯米碎米 碎粒比例高;商业性质为broken rice 糯米碎米 碎米比例、等级规格、图片 核查 1006.40.90;植物检疫+食品安全;VAT/C/O 规格、COA、植物检疫/食品安全、C/O 实际为碎米时不能用1006.30.30。
纯糯米零售包装 已碾米,1–5kg包装,不调味、未煮熟 零售糯米 最终包装图、成分说明、包装规格 符合性质时为 1006.30.30;植物检疫/食品安全;标签;自我公布仅在15号法令第4–5条确实适用时核查 食品安全、标签、COA、商业文件 不能简单理解为“预包装=一定要自我公布”。
熟制/即食/调味糯米产品 已煮、蒸、膨化、调味或混合成即食食品 即食糯米饭 / 调味糯米 配方、工艺、加工状态、包装图 可能离开第10章转第19/21章;食品安全/VAT按成品 配方、工艺、检测、标签、C/O 成为制品后不能继续1006.30.30。
纯糯米粉 已研磨成粉,不再是米粒;单一米粉产品 糯米粉 粒度、研磨工艺、成分 核查 1102.90.10 – 大米粉;参考MFN 15%;食品安全/VAT/C/O按最终HS 规格、工艺、COA、食品安全、C/O 含其他成分的premix需另行归类。
识别警示:Invoice只写“glutinous rice/sticky rice”不足以锁定HS。应证明 是否带稻壳、是否保留米糠层、碾磨程度、碎米率、是否已烹煮/加工及实际用途。

4. HS编码 – 税费 – C/O

食品用 已碾磨糯米 的核心税号是 1006.30.30,MFN 40%。FTA差异较大:ATIGA/AIFTA/VKFTA/AJCEP对该税号有 0%依据,而EVFTA在2026年仍为 14.5%;中国路线必须核查针对中国的ACFTA/RCEP待遇。

建议HS–税费–C/O核查表
参考HS编码 适用描述/产品组 归类依据 适用条件 普通进口税率 MFN优惠税率 VAT 需核查C/O/FTA 需对照资料
1006.30.30 全部或部分碾磨糯米 10.06项下有专门“糯米”税号 仍为碾磨米粒,未煮制成其他产品 60% 40% 仅碾磨/抛光且未形成其他产品时,可核查 进口环节不征VAT ATIGA 0%;AIFTA 0%;VKFTA 0%;AJCEP/VJEPA 0%;EVFTA/UKVFTA 2026 14.5%;中国另核 碾磨状态、规格、COA、植物检疫/食品安全、Invoice、C/O
1006.20.90 糙糯米 – 其他 10.06糙米;1006.20下无糯米专门行 去壳但保留糠层;非Hom Mali 60% 40% 仅普通初加工时可核查进口环节不征VAT 按选定FTA核查1006.20.90具体行 工艺、图片、规格、植物检疫/食品安全、C/O
1006.10.90 糯稻谷 – 其他 10.06稻谷,非种用 保留稻壳,用于食品/碾米 60% 40% 仅普通初加工时可核查进口环节不征VAT 按1006.10.90具体FTA行核查 稻壳状态、用途、植物检疫/食品安全、C/O
1006.10.10 适合播种的稻谷 10.06 – 种用稻谷 种子用途有档案支持 按现行普通税率核查 0% 按种子政策和实际货物核查 多项FTA可 0%;仍需种子法规合规 种子资料、品种/批次、植物检疫证、技术资料
1006.40.90 碎米 – 其他 10.06 – broken rice 商业性质为碎米 60% 40% 仅普通初加工时可核查进口环节不征VAT ATIGA 2026可核查 0%;其他按最终HS/原产地 碎米比例、等级规格、植物检疫/食品安全、C/O
1102.90.10 纯糯米粉 11.02 – 谷物粉;1102.90.10为大米粉 已研磨为粉;单一米粉,非淀粉/premix 按最终HS核查普通税率 15% 按实际产品核查现行VAT;不能直接套用米粒结论 1102.90.10 和实际原产地核查FTA 成分、粒度、研磨工艺、COA、食品安全、C/O
第19/21章或其他 熟制/调味/复合糯米制品 不再属于第10章米粒或1102.90.10单一米粉 已煮、调味、混合或其他制备 按最终HS 按最终HS 按成品核查VAT 按最终HS 定量配方、工艺、加工状态、检测、标签、C/O
VAT说明:181/2025号法令现行第4条经359/2025和144/2026修订后,将碾米、去皮、谷物抛光列为普通初加工。因此未形成另一产品的纯糯米有依据 进口环节不征VAT
HS原则:锁定 带壳/去壳 + 米糠保留状态 + 碾磨程度 + 碎米率 + seed/food用途 + cooked/processed状态
按进口路线核查C/O/FTA
路线/原产地 FTA/协定 C/O或原产地证明 有依据的特别优惠税率 适用条件 需对照资料 适用提示
东盟 ATIGA Form D / e-Form D或合格原产地证明 1006.30.30:2026年0% HS、成员国、原产地规则和证明均正确 C/O、Invoice、B/L、碾磨/等级规格 不能未经核查就把1006.30.30的0%套到稻谷/糙米。
中国 ACFTA / RCEP Form E / RCEP证明 ACFTA对1006.30.30列 0%,但 CN(中国)列入不得享受该税率的国家;RCEP–中国2026参考 40% HS、PSR、可享受国家和证明均正确 C/O、Invoice、B/L、原产地支持 不能理解为“中国Form E=1006.30.30税率0%”。
韩国 AKFTA / VKFTA / RCEP Form AK / Form VK / RCEP证明 VKFTA 2026:0%;AKFTA虽有0%行,但 KR被排除;RCEP需读取其专门符号/税表 满足PSR和文件条件 原产地证明、Invoice、B/L 应比较VKFTA和其他路径的实际可用性。
日本 AJCEP / VJEPA / CPTPP / RCEP 按协定的原产地证明 AJCEP和VJEPA 2026/04/01–2027/03/31:0%;CPTPP 2026参考 0%;RCEP-日本 40% 满足PSR和运输/文件条件 原产地证明、Invoice、B/L 选择税率有利且能证明的协定。
欧盟 EVFTA EUR.1/合格证明 1006.30.30 = 14.5%(2026) 满足原产地规则和证明 原产地证明、Invoice、运输文件 2026年该税号EVFTA尚未降至0%。
英国 UKVFTA EUR.1 (UK)/合格证明 1006.30.30 = 14.5%(2026) 满足原产地规则和证明 原产地证明、Invoice、B/L 英国原产应使用UKVFTA,不使用EVFTA。
印度 AIFTA Form AI / 合格证明 1006.30.30 = 0%(2026) 满足PSR和文件条件 C/O、Invoice、B/L 不同HS不能未经核查套用0%。
澳大利亚 / 新西兰 AANZFTA / CPTPP / RCEP 按协定证明 AANZFTA:1006.30.30 = 0%;CPTPP 2026参考 0%;RCEP-AU/NZ参考 40% 满足PSR和运输/文件条件 原产地证明、Invoice、B/L 按实际原产地和证据比较协定。
香港 AHKFTA AHKFTA原产地证明 2026税表对1006.30.30显示 *未读取注释前不得自行解释为0% 满足PSR和证明条件 原产地证明、Invoice、B/L 敏感税目,定价前需读取税表注释。
柬埔寨 ATIGA;越柬双边配额仅用于附件列明税号 Form D或对应机制证明 1006.30.30按ATIGA 2026为 0%。56/2026号法令+06/2026号通知的双边 30万吨/年大米配额 仅列1006.10和1006.20,不列1006.30.30 原产地和优惠机制正确;配额仅适用于附件II列明HS C/O、Invoice、B/L;仅适用配额HS时准备配额文件 不能把双边配额与1006.30.30已碾磨糯米混为一谈。
C/O检查:证明形式;WO/RVC/CTH/CTSH;货描;HS;数量/重量;原产地;第三方发票;直运;认证;签发日期及有效期。大米还需核查国家享惠资格或quota规则。

5. 文件组合与提交逻辑

糯米档案应按 批次 + 谷粒状态 + 用途 管理。如果无法证明货物是稻谷、糙米、已碾磨米还是碎米,仅有Invoice和COA并不足够。

01
商业文件

Invoice、Packing List、B/L/AWB、如有Contract/PO及C/O;品名、碾磨状态、等级、包装和原产地必须一致。

02
技术/专业文件

Specification、COA、水分/碎米率、谷粒图片、工艺、phytosanitary/植物检疫、食品安全资料及适用处理/熏蒸信息。

03
登记与对照资料包

建立SKU/lot ↔ 实际状态 ↔ HS ↔ 植物检疫 ↔ 食品安全 ↔ VAT ↔ C/O/FTA ↔ 标签 ↔ 商业文件对应。

文件原则:Invoice、Packing List、B/L/AWB、phytosanitary、食品安全资料、COA/spec、C/O、标签及报关信息必须在 品名、数量、重量、lot、原产地、碾磨状态及包装 上一致。
业务文件清单
文件组 需准备资料 使用环节 通常准备方 常见错误 ETA前检查
商业文件 Invoice;Packing List;B/L/AWB;如有Contract/PO;C/O 海关、估价、FTA 进口商 + 供应商 + 货代 只写“glutinous rice”;缺碾磨状态/等级/包装 统一品名、碾磨状态、包装及原产地。
识别/HS Specification;COA;谷粒图片;碾米工艺;碎米率;水分;food/seed用途 HS、VAT、政策 制造商 + 进口商合规 糙米/已碾磨米/碎米共用一个税号 booking前建立实际形态 ↔ HS对应。
植物检疫 适用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检疫登记/检查资料及结果 清关前/中 供应商 + 进口商/授权方 证书品名/lot/重量不一致;办理过晚 ETA前核对Invoice–B/L–phytosanitary–包装–lot。
进口食品安全 检查登记资料、产品资料、适用免检/结果 清关中 进口商 + 检查机关 把进口食品检查与自我公布混同;未核查免检 按15号法令第13、16–19条及01通知逐批核查。
零售/标签 包装图、原/补充标签、储存、日期、origin;仅在真正属于范围时准备自我公布 上市前 进口商 + 品牌/供应商 认为所有零售米都自动需要自我公布 核查农产品初加工性质及15号法令适用范围。
C/O及适用quota 原产地证明、PSR支持资料、双边机制适用时quota文件 税收优惠 供应商 + 进口商 选错FTA或把quota与ATIGA混淆 签发C/O前比较税率、proof和路线条件。

6. 法律依据 – 专业政策矩阵

6.1. 需核查的法律文件
法律类别 文件名称/编号 发布机关 生效/适用状态 作用 重点条款/附件 核查提示
植物检疫 41/2013/QH13号植物保护和检疫法 国会 2015年1月1日 进口植物检疫总框架 进口检疫相关条款 与14/2024通知及HS专业清单一并核查。
检疫对象/PRA 14/2024/TT-BNNPTNT号通知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2024年12月15日 确定植物检疫对象及进口前PRA类别 第1条:植物产品包括各类种子;第2条第1款:水稻种子不在种植材料PRA清单内 稻米/稻谷仍是植物检疫对象。
按HS专业清单 01/2024/TT-BNNPTNT号通知,经 18/2024号通知修订 农业与农村发展部 01自 20/03/2024;18自 13/01/2025 确定清关前植物检疫/食品安全HS 1006.30.30糯米:KD=x、食品安全=x;1006.10.10种子:KD=x 核心专业依据。
进口食品安全 15/2018/NĐ-CP号法令 政府 2018年2月2日起;2026过渡期继续 进口食品免检/检查方式;适用自我公布 第4–5、13、16–19条 进口检查不等于产品自我公布。
2026食品安全过渡 15/2026/NQ-CP号决议 政府 2026年4月6日 暂停46/2026及66.13/2026并维持15号法令过渡框架 第1–2条 文章更新日后如有替代文件需重审。
VAT 181/2025号法令,经 359/2025号法令144/2026号法令修订 政府 181 01/07/2025;359 01/01/2026;144 20/06/2026 进口环节未形成其他产品/仅普通初加工农产品VAT待遇 现行 第4条包含碾米、去皮、谷物抛光 纯已碾磨/抛光糯米有依据不征进口VAT。
商品标签 43/2017号法令,经111/2021修订 政府 修订自15/02/2022 进口商品/补充标签 品名、原产地、责任主体及强制内容 按SKU核查包装图。
营养标签 30/2026/TT-BYT号通知 卫生部 2026年7月10日 适用产品营养成分/数值标签 按产品核查范围/例外 bulk原料与零售包装不能机械套同一结论。
进口税 / FTA / 配额 26/2023/NĐ-CP号法令,经 199/2025/NĐ-CP号法令修订;2022–2027各FTA税表法令;柬埔寨机制适用56/2026号法令+06/2026号通知 政府 / 工贸部 199号法令自2025年7月8日起生效;FTA按各期间;柬埔寨机制至2026年底 MFN、普通税、FTA及双边配额 1006.30.30 MFN 40%;柬埔寨2026配额 30万吨,但附件II仅列1006.10和1006.20 附件II未列1006.30.30时,不得把该税号纳入柬埔寨配额。
6.2. 按货物情形适用的政策矩阵
货物情形 需对照依据 可能适用政策 主管机关(概括) 触发条件
已碾磨糯米1006.30.30 – 食品 01通知 + 14通知 + 15号法令 植物检疫 + 食品安全;农产品VAT;零售时标签 农业环境体系检疫/食品安全机关 + 海关 食品用途已碾磨糯米,最终HS1006.30.30。
糙糯米1006.20.90 01通知 + 14通知 + 15号法令 植物检疫 + 食品安全;FTA/VAT按最终HS 检疫/食品安全机关 + 海关 已去稻壳但保留米糠层。
糯稻谷1006.10.90 – 食品 01通知 + 14通知 + 15号法令 植物检疫 + 食品安全;符合条件ATIGA 2026为5% 检疫/食品安全机关 + 海关 仍带稻壳且非播种。
糯稻种子1006.10.10 01通知 + 14通知 + 种业规则 植物检疫;水稻种子不在第2条第1款PRA种植材料清单;可能有种子文件 检疫 + 种业主管机关 + 海关 实际用途为播种/seed。
纯糯米零售包装 01通知 + 15号法令 + 标签规则 逐批植物检疫/食品安全;标签;仅真正属于第4–5条时自我公布 食品安全机关 + 海关 零售包装但仍需判断农产品初加工还是加工食品。
中国路线 – 1006.30.30 118/2022号法令ACFTA + 129/2022号法令RCEP ACFTA行虽为0%,但CN被排除;RCEP–中国2026参考40% 海关 中国原产 + HS 1006.30.30 + 合格原产地证明。
柬埔寨路线 – 1006.30.30 ATIGA + 56/2026号法令 + 06/2026号通知 ATIGA可为0%;双边30万吨配额不含1006.30.30,因为附件II仅列1006.10和1006.20 海关 + 工贸部(政策层面) 柬埔寨原产;仅附件列明HS才能使用配额。
已煮/调味/糯米粉 第11/19/21章 + 15号法令 + VAT + 标签 重新归类;食品安全/VAT按成品 海关 + 食品安全机关 货物不再处于10.06米粒状态。
关键法律点:01/2024通知对 1006.30.30同时标记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检查;14/2024通知将种子/谷粒纳入植物产品检疫对象。水稻种子不在第2条第1款种植材料PRA清单内,但 这不等于免植物检疫

7. 处理时间、费用与风险成本

糯米没有统一固定lead time。时间取决于 phytosanitary、食品安全检查方式、文件完整度及海关通道。只有存在正式依据时才给出具体国家收费/时限。

时间与成本风险表
步骤 建议时间 应达到输出 需核查费用 延误风险
锁定米种–HS–VAT–FTA 报价/PO前 确定paddy/brown/milled/broken/seed;HS、MFN/FTA、VAT 如外包则分类/咨询费 HS错误、C/O无效、landed cost错误。
供应商/植物检疫资料 发货前 Spec/COA、适用phytosanitary、处理/熏蒸、包装/lot信息 实际发生的检疫/处理费 货已发但phytosanitary缺失/错误。
食品安全资料 ETA前 明确免检/检查方式及资料 适用检测/检查费 到港后才核政策,增加storage风险。
锁定C/O及商业文件 ETA前 Invoice–PL–B/L–C/O–phytosanitary–spec一致 改单费如有 失去优惠或origin/HS解释。
申报–检查 资料就绪时 HS正确;植物检疫/食品安全及税费按要求完成 进口税;适用物流/实货检查费 黄/红通道、留仓、延迟放行。
清关后/流通 销售前及SKU生命周期 标签、批次档案、专业结果、审计轨迹、变更管理 仓储/标签/记录 后续核查证据不足。
费用拆分:进口税;适用VAT;植物检疫/检测/食品安全;改单;港口/仓储/拖车;storage/DEM/DET。

8. 实战E2E流程

步骤 01
识别产品

锁定糯米是稻谷、糙米、已碾磨米、碎米还是seed;记录水分、碎米率、碾磨/抛光及用途。

步骤 02
锁定HS–税费–C/O

已碾磨糯米以1006.30.30为核心;核查MFN40%、VAT及ATIGA/AIFTA/VKFTA/AJCEP/EVFTA和实际origin。

步骤 03
准备专业资料

锁定phytosanitary/植物检疫和进口食品安全资料;seed或加工食品另走相应政策。

步骤 04
确定检查方式

按15号法令第13、16–19条核查免检/检查方式;按14通知核查植物检疫/PRA。

步骤 05
ETA前锁定文件

统一Invoice–PL–B/L/AWB–C/O–phytosanitary–spec/COA–lot/weight–食品安全–标签。

步骤 06
申报/海关分流

准确写明glutinous rice的milled/brown/paddy/broken状态;绿通通常系统处理,黄通查文件,红通按决定查文件及实货。

步骤 07
检查–税费–清关

协调植物检疫/食品安全、C/O/进口税及实货检查/补充资料。

步骤 08
清关后

上市前完成标签,按lot/SKU留档,并在供应商、origin、碾磨状态、等级或用途变化时重审。

ETA前节点:锁定 碾磨状态 + HS + phytosanitary/植物检疫 + 食品安全检查 + VAT + C/O + lot/weight + COA/spec + 标签。
主要卡点:供应商只写“sticky rice”;未核中国适用税率就做Form E;phytosanitary与lot/weight不一致;或把糙米/碎米申报为1006.30.30。

9. 常见问题 FAQ

1) 已碾磨糯米使用哪个HS?

如为全部/部分碾磨糯米,已或未抛光/上光,并未加工成其他食品,核心参考为 1006.30.30

2) 糙糯米能使用1006.30.30吗?

不能默认。已去稻壳但仍保留米糠层的糙米应核查 1006.20.90

3) 进口糯米需要植物检疫吗?

有明确依据。01/2024通知对1006.30.30标记 KD=x,14/2024通知将种子/谷粒列入植物产品检疫对象。

4) 进口前需要PRA吗?

食品用途糯米属于植物检疫对象框架,但 并不会自动成为14/2024通知第2条要求PRA的类别。水稻种子还被明确排除在需PRA的繁殖材料之外;这 不等于免植物检疫

5) 糯米需要进口食品安全检查吗?

01/2024通知对1006.30.30标记 食品安全=x。每批应按15号法令核查免检及检查方式。

6) 零售糯米一定要自我公布吗?

不能只因零售包装就下结论。应判断是否属于15号法令第4–5条的加工预包装食品,还是仅普通初加工农产品。

7) 进口糯米VAT是多少?

仅经过碾米/抛光且未形成其他产品的纯糯米属于普通初加工,有依据 进口环节不征VAT

8) 中国糯米有Form E就是0%吗?

不是。大米是敏感税目;需检查1006.30.30、享惠/排除国家、ACFTA/RCEP及PSR条件。

9) 东盟糯米可以0%吗?

对于 1006.30.30,2026 ATIGA税表为 0%,前提是满足原产地和证明要求;稻谷/糙米不同。

10) 柬埔寨路线有什么特殊?

对于 1006.30.30可核查ATIGA。2026年越柬双边大米配额为 30万吨,但56/2026号法令附件II仅列 1006.10和1006.20,不列1006.30.30。

10. 最终输出与清关后义务

01
产品档案

Specification、COA、谷粒图片、碾磨状态、水分、碎米率、food/seed用途及包装。

02
批次档案

Invoice、Packing List、B/L/AWB、报关单、C/O、lot/weight及交付记录。

03
专业管理档案

Phytosanitary/植物检疫、食品安全检查资料/结果、适用处理/熏蒸及免检/方式资料。

04
标签与流通

越文补充标签、品名、原产地、责任主体、储存、日期及适用营养信息。

05
保存与后续核查

SKU/lot ↔ HS ↔ 碾磨状态 ↔ phytosanitary ↔ 食品安全 ↔ VAT ↔ C/O ↔ 标签审计轨迹。

CHECK
变更管理

糙米→精米、整粒→碎米、food→seed、供应商/origin或工艺变化时重新核查。

目标状态:能够说明 为什么批次属于1006.30.30或其他税号、适用哪个植物检疫/食品安全处理、VAT依据及使用哪个FTA/C/O。
清关不是终点:phytosanitary、食品安全结果、C/O、COA/spec、标签和报关资料应按批次一致保存。

11. GIẢI PHÁP TỪ TGIMEX

糯米最关键的运营控制是 ETA前锁定谷粒状态–HS–植物检疫–食品安全–C/O,特别是多来源采购时FTA结果差异很大。

01
ETA前核查

对照1006.10/1006.20/1006.30/1006.40、MFN/FTA、VAT、01通知、14通知、15号法令及适用quota。

02
合规文件控制

核对Invoice、PL、B/L/AWB、C/O、phytosanitary、specification、COA、lot/weight、食品安全资料及标签。

03
运营/物流协同

跟踪植物检疫/食品安全、海关、港口/仓储/拖车节点,并按批次留档用于后续核查/change control。

最终文件出具前,应取得 product specification + milling state + moisture/broken ratio + COA + phytosanitary draft/requirement + packing/lot list + C/O draft

快速咨询

需要协助审核进口手续或运输方案吗?

请提前发送品名、运输路线、现有资料或执行需求, 以便获得更贴合实际货物情况、重点清晰且更具针对性的方案建议。

立即致电
Zalo
热线 0963 856 664 / 0982 135 393
邮箱 info@tgimex.com
适用服务 国际运输 · 海关手续 · 许可证办理 · B2B物流

发表评论

了解 TGIMEX VIETNAM JSC 的更多信息

立即订阅以继续阅读并访问完整档案。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