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海关估价磋商?企业应准备哪些资料?
申报价格低于海关参考数据,并不意味着海关可以直接套用另一价格;反过来,进口企业也不能只提交合同和商业发票,就认为已经充分证明成交价格。当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或成交价格法的适用条件存在疑问时,可以要求企业说明并开展海关估价磋商。这是申报人与海关就价格形成、买卖条件、付款路径及相关调整项目进行说明和举证的业务过程。结果可能是接受申报价格,也可能是否定成交价格并依照法定顺序重新确定完税价格。因此,资料应围绕交易逻辑建立,而不是在最后时刻临时拼凑。
快速结论
其目的在于查明疑点,再决定接受或否定申报价格。
第25条第4款g点列明八类磋商及估价资料;每一类的具体文件仍取决于海关疑点和实际交易结构。
合同、发票、付款、谈判与会计记录应能从约定价格追溯到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
价格数据库用于风险比对,最终结论仍须依据法定方法、条件和证据。
适用范围
本文主要适用于按成交价格法申报的进口货物,以及海关对申报价格产生疑问的情形,包括贸易进口、生产原料、机械设备、零部件和消费品,并涵盖关联与非关联交易。
对于无买卖交易、租赁、借用、赠送、加工、复进口、软件权利、二手货物或其他特殊交易,应根据实际业务调整估价方法和证明资料。
术语解释
| 术语 | 含义 | 业务作用 |
|---|---|---|
| 海关估价磋商 | 申报人向海关说明并证明申报完税价格的过程。 | 在接受或否定申报价格前解决疑点。 |
| 成交价格 | 符合条件并经法定调整后的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 | 满足条件时优先适用。 |
| 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 | 买方就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 | 不一定仅等于发票金额。 |
| 调整项目 | 依法需要加计或扣减的金额。 | 反映发票价格未完整包含的成本或利益。 |
| 价格疑点/估价风险 | 由单证、数据库或交易条件发现的不一致或风险信号。 | 可能触发说明或磋商。 |
| 关联方 | 买卖双方符合规定的特殊关系。 | 关联关系本身不当然否定成交价格,关键是其是否影响价格。 |
磋商的本质与运行机制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以到达第一进口口岸的实际应付价格为基础,并依照法定估价方法的顺序确定。海关会审核报关单、估价申报、商业资料、风险管理数据、相同或类似货物信息以及可能影响价格的因素。
1. 常见疑点
- 申报价格与可比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差异较大。
- 合同、发票、估价申报、运费、保险费和付款记录不一致。
- 大额折扣缺少进口前形成的政策或协议。
- 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佣金、协助项目、模具、免费材料或间接付款未说明。
- 关联交易未证明关联关系没有影响价格。
- 品名过于笼统,缺少型号、等级、新旧状态或技术参数。
2. 主管机关与磋商形式
依现行第25条第4款,区域海关分局负责人负责组织磋商并确定适当形式。磋商分为直接磋商和间接磋商。直接磋商为申报人与海关现场工作,必要时通过在线公共服务系统交换资料;间接磋商通过海关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进行,如系统暂不支持相应功能,则通过在线公共服务系统交换。被评定为高遵从等级及以上的申报人可以选择形式,其他申报人原则上进行直接磋商。
3. 正式结论与后续处理
- 申报人同意海关拟定的价格和方法:海关签发《海关完税价格通知》,申报人按规定办理补充申报。
- 海关有充分依据否定申报价格:通知应载明否定依据、磋商后确定的价格和方法,并要求补充申报。
- 海关尚无充分依据否定:海关签发通知并按申报价格办理通关。
疑点与证据矩阵
| 疑点 | 需要回答的问题 | 优先证据 | 控制要点 |
|---|---|---|---|
| 价格低于可比数据 | 差异是否来自规格、贸易层级、数量、时间或交货条件? | 目录、技术对比、合同、采购历史和价格政策。 | 不能只按品名或HS编码比较。 |
| 大额折扣 | 折扣是否在进口前约定并实际执行? | 折扣政策、邮件、合同附件、贷项通知和往来对账。 | 区分真实商业折扣与缺乏依据的进口后调整。 |
| 关联关系 | 关联是否影响价格? | 股权结构、独立客户交易、定价政策及相关转让定价资料。 | 集团内部确认函通常不能单独证明。 |
| 特许权使用费 | 费用是否与进口货物有关并构成销售条件? | 许可合同、计算公式、账单、付款路径和知识产权归属。 | 确认收款人及金额可确定的时间。 |
| 协助项目 | 买方是否免费或低价提供模具、设计或材料? | 模具合同、交接记录、出口记录和分摊表。 | 合理分摊,避免漏计或重复计入。 |
| 付款与发票不一致 | 是否存在抵销、第三方付款、服务费或代付款? | SWIFT、银行流水、抵销协议、三方合同和会计分录。 | 核对定金、银行费用、汇差和收款人。 |
应准备的资料与数据
第25条第4款g点明确规定八类磋商及估价资料。这是一项法律资料框架,并非固定的八份文件:多项资料仅在“如有”时提供,实际提交范围应对应海关疑点、估价方法和交易实质。
| 法定资料组 | 应准备的文件 | 证明目的 | 必须勾稽的数据 |
|---|---|---|---|
| 1. 估价方法资料 | 报关单、估价申报、合同、商业发票及依39/2015号通知(经60/2019号通知修订)确定完税价格所需的资料。 | 证明估价方法适用条件及申报价格。 | 买卖双方、货物、数量、单价、币种和交易条件。 |
| 2. 商业文件与往来函电 | 报价、形式发票、PO、邮件/聊天、合同附件、价格政策,以及交付、运输、保险、生产、包装和其他买卖条件资料。 | 说明价格形成和交易条件。 | 形成时间、批准人、折扣、数量及付款条件。 |
| 3. 保险资料 | 保险合同/凭证、发票或同等文件及付款凭证(如有)。 | 确定保险费用及相关调整。 | 批次、路线、金额、投保人和受益人。 |
| 4. 国内及国际运输资料 | 提单、运输合同、运费发票、同等文件及付款凭证(如有)。 | 确定至第一进口口岸的费用和运费范围。 | 路线、区段、方式、付款人、Incoterms和金额。 |
| 5. 对方国家通关资料 | 出口国或交易对方进口国的通关资料,经领事认证(如有)。 | 交叉核对交易另一端的申报和价格信息。 | 主体、货物、数量、单价、文件编号和日期。 |
| 6. 付款资料 | SWIFT、付款指令、银行流水、信用证、托收、银行或信贷机构凭证、定金及抵销资料(如有)。 | 证明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及收款人。 | 受益人、发票、合同、金额、币种和代付款。 |
| 7. 会计资料 | 账簿;对境外交易方应付/应收账款凭证;销售发票;收入明细账;现金、银行存款变动资料及其他会计文件。 | 建立从进口、付款到会计与收入的审计轨迹。 | 报关单、发票、往来款、入账日期、存货成本和发票外金额。 |
| 8. 其他估价证明 | 目录、数据表、照片、型号对比、特许权/许可资料、模具及协助项目、关联关系证明、勾稽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 解决前述资料尚未充分说明的具体疑点。 | 每项结论均应对应条款、页码、付款或会计分录。 |
流程与时间线
- 价格审核:海关审核申报、估价申报、资料和风险数据。
- 确定主管机关与形式:区域海关分局负责人根据遵从等级和系统条件组织直接或间接磋商。
- 通知疑点/要求说明:企业通过适用的电子渠道收到需要证明的具体问题。
- 限定问题范围:确定疑点涉及发票价格、关联关系、调整项目、可比性还是方法适用条件。
- 提交资料并说明:申报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提交第25条第4款g点所列资料。直接磋商形成并签署磋商记录;间接磋商通过系统接收结果通知。
- 控制法定期限:磋商及结果处理的期限最长为货物放行之日或运回保管之日起30日。
- 执行结果:申报人同意拟定价格或海关否定申报价格时,应自《海关完税价格通知》签发之日起最多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充申报;若海关尚无充分依据否定,则按申报价格通关。
常见风险与错误
| 错误 | 原因 | 影响 | 控制措施 |
|---|---|---|---|
| 只提交合同和发票 | 把磋商理解为形式审查 | 无法证明价格与付款逻辑 | 补充谈判、付款、会计和技术证据。 |
| 把参考数据当作强制价格 | 混淆风险数据与估价方法 | 争议或自我调整缺乏正确依据 | 比较交易条件并量化差异。 |
| 部门资料不一致 | 报关、采购和财务各自存档 | 金额、日期或收款人矛盾 | 使用统一勾稽表和最终复核人。 |
| 遗漏间接付款 | 只看付给供应商的汇款 | 漏加、追税及处罚风险 | 检查抵销、代付、第三方费用、特许权和协助项目。 |
| 折扣缺少进口前证据 | 口头约定或事后补文件 | 折扣可能不被接受 | 保留政策、邮件、PO和适用条件。 |
| 参与人员不了解交易 | 形式授权、内部准备不足 | 回答不一致并反复补充 | 准备问答、时间线和每组证据负责人。 |
法律依据与官方来源
| 法规/来源 | 发布机关 | 效力/作用 | 重点 |
|---|---|---|---|
| 《海关法》54/2014/QH13 | 国会 |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86条规定海关完税价格原则。 |
| 08/2015/NĐ-CP号法令,经59/2018和167/2025号法令修订 | 政府 | 167/2025号法令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 | 价格审核及结果处理框架。 |
| 38/2015/TT-BTC号通知,经39/2018和121/2025号通知修订 | 财政部 | 121/2025号通知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 第25条第4款规定主管机关、形式、期限、程序、资料及结果处理,并更新电子办理机制。 |
| 39/2015/TT-BTC号通知,经60/2019号通知修订 | 财政部 | 海关估价专项规则 | 估价方法、成交价格条件和调整项目。 |
| 越南海关门户 | 海关机关 | 业务指引来源 | 磋商期限和实施信息,不替代法规原文。 |
常见问题
1. 价格低于海关数据一定会被否定吗?
不一定。价格差异只是风险信号,仍需比较型号、质量、贸易层级、数量、时间和交货条件。
2. 磋商时必须提交全部原件吗?
不能一概而论。提交方式取决于文件类型、海关通知和电子处理机制。企业仍应依法保存原件并在要求时出示。
3. 关联交易会直接否定成交价格吗?
不会。关键是关联关系是否影响价格,企业可能需要独立交易数据和定价政策加以证明。
4. 一次磋商结果能否用于后续批次?
只有持续满足法定条件时,一次磋商结果才可多次使用:申报人须被评定为高遵从等级及以上;适用范围限于一个区域海关分局;结果自《海关完税价格通知》签发之日起有效六个月;后续申报的货物及交易信息须一致,申报价格应等于或高于通知价格,且法律依据未发生变化。
5. 磋商期间货物能否放行?
取决于货物情况、税款担保及系统处理决定。磋商并不当然要求货物一直留港。
6. 企业不同意核定价格怎么办?
应取得正式依据,复核资料,并在法定期限内采用说明、申诉或其他法律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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