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鱼类/海鲜罐头进口手续:自行公布、食品安全检查、HS编码—税费—C/O

进口手续 · 食品饮料 · 更新至2026年9月10日

越南鱼类/海鲜罐头进口手续:产品自行公布、食品安全检查、HS编码—税费—原产地证明

鱼类和海鲜罐头不能仅按“水产品进口”作统一结论。 在ETA前应先锁定:产品是否已真正完成加工/保藏并采用零售密封包装,还是仍属于活鲜、鲜、冷藏、冷冻状态;具体物种、配方比例、包装方式、HS编码以及自行公布资料。

本文按E2E逻辑梳理产品归类、自行公布、进口食品国家安全检查、检疫筛查、HS—税费—C/O、进口标签、海关通关及通关后义务。

2026年食品安全制度第46/2026/ND-CP号法令目前暂停实施;暂停期间继续适用第15/2018/ND-CP号法令。
产品自行公布一般加工、预包装鱼类/海鲜罐头通常适用第15/2018号法令第4—5条的自行公布机制。
水生动物产品检疫真正完成加工且常温稳定、并非活鲜/鲜/冷藏/冷冻形态的罐头产品,通常不属于第06/2022号通知修订后的强制检疫清单。
参考HS主要位于第16章1604鱼类制品,1605甲壳类、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品。

1. 概览与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加工或保藏的鱼、甲壳类、软体动物及其他水产品,通常经过适当灭菌/巴氏处理,并采用罐、瓶、retort pouch或其他零售密封包装,例如金枪鱼罐头、沙丁鱼罐头、鲭鱼罐头、加工蟹类罐头、鱿鱼罐头等。

以下情况不得直接套用本文结论:只是装入容器但仍为活鲜、鲜、冷藏、冷冻的水产品;面/粥/汤/酱类复合食品;保健食品;动物饲料;或因特殊成分而改变归类及监管政策的产品。

本资料仅用于进出口业务参考。最终结论须依据实际配料、物种、包装、标签、技术规格及每票货物资料核对。

2. 术语解释与关键控制点

  • 产品自行公布(Self-declaration):第15/2018号法令第4—5条规定的企业自行负责公布机制;核心资料包括附录I表01及在法定有效期内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
  • 进口食品国家安全检查:依据第15/2018号法令第16—19条分为简化检查、普通检查、严格检查;第13条规定的免检情形除外。
  • 水生动物产品检疫:对列入强制检疫清单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兽医检疫。第06/2022号通知修订后,进口产品重点为活鲜、鲜、冷藏、冷冻形态。
  • MFN:最惠国进口优惠税率,与FTA项下特别优惠税率不同。
  • C/O:原产地证书或相应原产地证明,用于确定原产地并在满足条件时申请FTA优惠税率。
  • ETA:预计到港时间,应以此倒排自行公布、标签、C/O和食品安全检查资料。
常见误区:“已经自行公布”并不等于“进口食品安全免检”。必须满足第15/2018号法令第13条或其他有效免检依据。

3. 产品详细分类与识别

不能仅凭“鱼罐头”“海鲜罐头”的商品名称确定政策。至少应锁定:物种、产品形态、加工程度、水产品含量、保藏介质、密封包装、净含量及进口用途

产品/情形 需核对特征 示例 证明资料 可能政策 需核对文件 适用说明
整条/块状鱼类加工后密封包装 物种、整条/块状、烹煮/加工、零售密封 金枪鱼、沙丁鱼、鲭鱼罐头 配料表、工艺规格、标签、图片 自行公布;进口食品安全检查;HS 1604 自行公布、检测、PL、发票、提单 不同鱼种对应不同子目。
其他形态鱼类制品 碎、酱、丸、混合制品及鱼类比例 鱼酱/鱼制品密封包装 配方、流程、标签 自行公布;食品安全;可能1604.20 配方%、规格、检测 不可直接用整条/块状鱼类编码。
加工蟹/虾 甲壳类物种、肉/块状、密封包装 梭子蟹罐头、蟹罐头、加工虾 物种声明、配料表 自行公布;食品安全;HS 1605 物种、标签、包装、C/O 8位编码取决于物种及形态。
鱿鱼/其他软体动物 物种、加工方式、密封包装 酱汁鱿鱼罐头 物种+工艺规格 自行公布;食品安全;HS 1605 规格、标签、检测 不归入1604鱼类项下。
含水产品的复合食品 各成分比例、主要特征、成品形态 海鲜汤/混合食品/海鲜酱 定量配方、工艺 可能归第16、19或21章 BOM/配方、标签 需单独核对第16章注释及归类规则。
仅装入容器但仍为鲜/冷藏/冷冻 未达到第16章的加工保藏状态;温度状态 金属盒内冷冻海鲜 工艺+温度规格 可能第03章+水产品检疫 适用时需检疫/卫生文件 不属于本文“罐头制品”结论。
归类风险:商品名称过于宽泛会导致HS、税率、检疫结论、检测指标及标签错误。复合食品应取得定量配方,不能只看包装图片。

4. HS编码—税费—C/O

4.1. HS—税费—C/O参考表

以下仅为典型产品配置的参考编码,不替代正式预裁定/归类结论。MFN参考第26/2023/ND-CP号法令,普通税率参考第15/2023/QD-TTg号决定。VAT按本文更新日正在实施的减税政策列示,最终仍须用实际HS核对排除清单。

参考HS 对应产品 归类依据 适用条件 普通进口税 MFN VAT 需核对FTA/C/O 证明资料
1604.14.11 零售密封包装的大洋金枪鱼 物种+加工/保藏+密封 物种及包装描述一致 45% 30% 8%* 按原产地核对ATIGA/ACFTA/RCEP/CPTPP/EVFTA等 物种、标签、配方、C/O
1604.19.30 其他零售密封鱼类制品 已加工/保藏且无更具体鱼种子目 先排除具体鱼种编码 45% 30% 8%* 相应FTA 物种+工艺+标签
1604.20.91 其他方式加工/保藏、零售密封鱼制品 非整条/块状的其他加工形态 核对实际结构 45% 30% 8%* 相应FTA 配方、工艺、标签
1605.10.11–14 特定梭子蟹/蟹类零售密封制品 已加工/保藏甲壳类+物种 需锁定科/种 52.5% 35% 8%* 相应FTA 物种声明、C/O、标签
1605.54.10 零售密封墨鱼及鱿鱼制品 已加工/保藏软体动物 物种与形态一致 37.5% 25% 8%* 相应FTA 物种、工艺、标签、C/O

* 第174/2025/ND-CP号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对符合条件且原适用10% VAT的货物减2个百分点。最终必须按实际HS核对不得减税的附录,不得假定第16章全部自动适用8%。

4.2. 按进口来源核对FTA/原产地

来源 FTA 原产地证明 特别优惠税率 适用条件 文件 说明
东盟 ATIGA Form D/现行机制允许的证明 按HS及年度表核对 满足原产地规则及运输/文件条件 C/O、发票、提单、PL 不能仅因存在FTA就推定0%。
中国 ACFTA或RCEP Form E或合格RCEP证明 按表核对 PSR、原产地、文件均合格 C/O、生产商、发票、提单 可比较ACFTA与RCEP,但须分别满足规则。
韩国 AKFTA/VKFTA/RCEP Form AK/VK/RCEP证明 按HS核对 满足所选协定规则 C/O+商业文件 不得混用不同协定的规则。
日本 VJEPA/AJCEP/CPTPP/RCEP VJ/AJ或CPTPP/RCEP证明 按HS核对 满足PSR及文件条件 原产地证明+提单 逐协定判断。
欧盟/英国 EVFTA/UKVFTA EUR.1或适用的原产地声明/证明 按HS及年度降税阶段核对 原产地规则+有效证明 原产地+商业文件 核对出口商证明机制。
澳大利亚/新西兰 AANZFTA/CPTPP/RCEP 相应协定证明 按HS核对 满足PSR 原产地证明 比较税率及条件后选择。
  • 确认正确的原产地证明形式及签发主体。
  • 核对C/O上的HS与海关申报HS。
  • 核对WO/RVC/CTH/CTSH或相应PSR。
  • 核对第三方发票、直接运输、原产国、数量与重量。
  • 核对签发日期、有效期以及允许情况下的补发规则。

5. 文件清单与提交方式

5.1. 产品自行公布资料

  • 产品自行公布表—附录I表01
  • 食品安全检测报告:提交日前12个月内,由指定实验室或ISO 17025认可实验室出具,并包含相应安全指标。
  • 建议同时归档原标签/越文补充标签草稿、规格书、配料表及生产商技术文件,证明资料一致。

自行公布按第15/2018号法令及相关修订机制执行;实际提交时应核对企业注册地主管机关当期的接收方式。

5.2. 按检查方式准备进口食品安全资料

普通检查/严格检查:

  • 进口食品检查登记——第15/2018/ND-CP号法令附录I表04
  • 产品自行公布文件。
  • Packing List复印件。

简化检查:除产品自行公布外,证明适用条件的资料包括连续3次按普通检查方式取得进口合格结果通知,或第15/2018/ND-CP号法令认可且在提交时仍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之一。

对于已加工、预包装鱼类/海鲜:第15/2018/ND-CP号法令第18条第1款c点将该类产品排除在简化检查资料中“必须提交出口国主管机关食品安全证明”的要求之外。因此,不应机械地对每票鱼类/海鲜罐头要求出口国Health Certificate;应结合实际产品状态及所适用的检查方式判断。

5.3. 业务文件检查表

文件组 文件 用途 通常由谁准备 常见错误 ETA前检查
商业文件 合同/PO、Invoice、Packing List、B/L/AWB 海关/对单 进口商、供应商、货代 品名/数量/净重不一致 使用统一主数据表。
产品文件 配料、规格、工艺、物种、标签 HS、自行公布、检测 供应商/QA/合规 只有营销目录,没有定量配方 订舱前取得技术文件。
自行公布 表01+≤12个月检测报告 市场流通/进口检查 进口商/合规 检测报告品名或指标不一致 核对产品、生产商、产地、配料、指标。
进口食品安全 表04、自行公布、PL、按检查方式所需资料 取得进口合格结果 进口商/受托方 货到港后才开始准备 ETA前准备并确认提交机关/系统。
C/O 原产地证明、发票、提单 FTA优惠 出口商+进口商 HS、原产地标准、第三方发票错误 签发前预审草稿。
标签 原标签+越文补充标签 进口/市场流通 进口商+品牌方 原标签缺最低信息或补充标签冲突 核对第43/2017号法令及111/2021修订。
数据一致原则:自行公布、检测报告、标签、Invoice、Packing List、C/O及海关申报中的品名、物种、成分、净重、生产商、原产地、批次及包装规格应保持一致。

6. 法律依据与专项政策矩阵

6.1. 需核对的法律文件

类型 文件 发布机关 效力/时间 作用 重点条款 说明
法律 2010年《食品安全法》 国会 基础法律框架 食品安全及进口食品监管 进口食品相关规定 与当前有效实施法令共同适用。
当前实际适用法令 15/2018/ND-CP 政府 46/2026暂停期间继续适用 自行公布、免检、进口检查 第4、5、13、16、18、19条 截至2026-09-10的主要操作依据。
2026新法令—暂停 46/2026/ND-CP 政府 2026-01-26发布并生效,但目前暂停 新的食品安全实施框架 暂停期不得作为主要操作依据 受15/2026/NQ-CP约束。
政府决议 15/2026/NQ-CP 政府 2026-04-06 暂停46/2026及66.13,并继续15/2018 第1—2条 需跟踪修订食品安全法及新实施法令。
水产品检疫 26/2016/TT-BNNPTNT,经06/2022/TT-BNNPTNT修订 原农业农村发展部 06/2022自2022-09-11生效 确定强制检疫清单 第2条对附录I A/B部分第II项的修订 进口产品重点为活鲜、鲜、冷藏、冷冻。
标签 43/2017/ND-CP,经111/2021/ND-CP修订 政府 111/2021自2022-02-15生效 进口原标签及流通前越文标签 第10条及进口标签规则 保留原标签,上市前补充越文。
海关 38/2015/TT-BTC,经39/2018及121/2025/TT-BTC修订 财政部 121/2025自2026-02-01生效 现行海关文件和程序 第16条及相应修订 申报时使用最新修订/合并版本。
税则 26/2023/ND-CP;15/2023/QD-TTg 政府/总理 按文件自2023-07-15起 MFN及普通税率 HS税则附录 开单日还需检查后续修订。
VAT 174/2025/ND-CP 政府 2025-07-01至2026-12-31 对符合条件货物减2个百分点VAT 第1—2条及附录I、II 按最终HS核对排除清单。
2026年关键更新:第46/2026号法令于2026-01-26生效,但第15/2026/NQ-CP号决议自2026-04-06起暂停其效力,直至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新实施法令生效。暂停期间,第15/2018号法令及其实施文件继续有效。

6.2. 按货物情形适用政策

货物情形 依据 可能政策 机关/系统 触发条件
一般加工、预包装鱼/海鲜罐头 第15/2018号法令+标签/海关规则 自行公布+进口食品安全检查+海关 被指定检查机关;已上线时使用国家单一窗口/政务系统 经营性进口且不属于免检
符合简化检查 第16、18、19条 简化检查;海关每年对简化检查货物随机抽取最高5%核查资料 海关 满足历史合格/QMS条件
普通货物 第16—19条 普通检查 国家检查机关 不属于简化或严格
上次不合格/有警示 第16条第3款 严格检查并抽样检测 国家检查机关 前次不合格、检查不合格或有官方警示
虽装盒但仍鲜/冷藏/冷冻 26/2016+06/2022 可能触发水产品检疫 被分工兽医机关 属于修订后的附录I清单
第13条免检 第15/2018号法令第13条 满足全部条件时免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检查 海关/相关机关 确属免检情形且有证明文件

7. 办理时限、费用与物流成本风险

步骤 法律/操作节点 参考时限 费用 延误风险
锁定产品资料 订舱/ETA前 取决于供应商及检测准备 实验室检测费按服务机构 自行公布延误、重新检测/改标签。
自行公布 上市前,并建议首票检查登记前完成 不是“审批”程序;须有完整有效资料 本文不虚构政府收费 无法完整提交进口检查资料。
普通检查 第19条 按规定自收齐资料起3个工作日 适用时的检查/检测费用 堆存、Storage、DEM/DET。
严格检查 第19条 7个工作日,含抽样/检测 可能发生抽样检测费 时效与堆存风险更高。
简化检查 第19条 被抽中的资料由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每年随机抽取最高5% 按实际规定 错误主张简化检查会导致延误。

上述为第15号法令的法定参考时限。补件、重新检测或其他异常会延长实际周期。不要把提货计划压到free time最后一天。

8. E2E实务流程

  1. 先锁定产品范围:物种、状态、配方、水产品比例、加工程度、密封包装、标签、原产地。
  2. 锁定HS—税费—C/O:形成8位工作编码,对比第16章与第03章,计算MFN/普通税/VAT及可用FTA;预审C/O草稿。
  3. 完成自行公布:检测适当安全指标;确保提交日检测报告≤12个月;准备表01并按现行机制公布。
  4. 筛查检疫及食品安全检查方式:对加工预包装罐头依据06/2022通知核对检疫;同时判断简化/普通/严格或第13条免检。
  5. ETA前锁单:Invoice、PL、B/L/AWB、标签、自行公布、检测、C/O、物种/工艺规格必须一致;按适用方式在货到前或到港时登记检查。
  6. 海关申报:品名应体现物种+加工/保藏+包装方式,正确申报HS、价值、原产地、税费。
  7. 处理通道:绿色主要自动处理;黄色审单;红色可能查验实货。提前准备标签、规格、食品安全及原产地证明。
  8. 取得结果并通关:属于食品安全检查的货物,以合格结果作为重要通关节点。
  9. 国内流通前:按43/2017经111/2021修订后的规则完成越文补充标签并保留原标签。
  10. 按票归档:保存报关单、商业文件、C/O、食品安全结果、自行公布、检测、标签及追溯资料。
ETA前建议:货物启运前锁定配方/规格/标签和检测;C/O签发前审草稿;不要等集装箱进堆场后才开始准备食品安全检查资料。

9. 常见问题 FAQ

1)进口金枪鱼罐头需要自行公布吗?

一般需要。若属于普通加工预包装食品且不属于第15号法令第6条的注册公布类别,通常按第4—5条自行公布;仍需核对实际产品。

2)自行公布后是否自动免进口食品安全检查?

不是。两者是不同合规层级,需满足第13条免检或其他有效免检依据。

3)鱼/海鲜罐头是否需要水生动物产品检疫?

真正完成加工/保藏、常温稳定并非活鲜/鲜/冷藏/冷冻形态的产品,根据06/2022修订后的清单通常不在强制检疫范围;实际货物仍处于这些状态或另有触发因素时须重新核对。

4)所有鱼罐头都用1604.14.11吗?

不是。该编码仅是零售密封大洋金枪鱼的参考子目。其他鱼、蟹、虾、鱿鱼及复合食品有不同编码。

5)目前VAT是8%还是10%?

截至2026-09-10,第174/2025号法令实施至2026-12-31,对符合条件的原10%货物减2个百分点;最终按实际HS核对排除附录。

6)首票货自动适用简化检查吗?

不是。简化检查须满足第15号法令规定的历史合格或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

7)每票海鲜罐头都必须有出口国Health Certificate吗?

不能一概而论。第15号法令在有关动物/水产品来源食品的国外主管机关证明要求中,对已加工、预包装产品设有例外。

8)有Form E就一定是0%税率吗?

不是。须核对8位HS、2026年度ACFTA税表、原产地标准、Form E有效性及发票/运输条件。

9)2026年9月实际适用15/2018还是46/2026?

46/2026目前依据15/2026/NQ-CP暂停。暂停期间15/2018及其实施文件继续有效。

10)越文补充标签可以通关后贴吗?

111/2021规定,带外文原标签的进口货物在完成通关并运至储存仓后,应在投入越南市场流通前补充符合要求的越文标签;同时进口环节原标签本身仍须满足适用的强制内容要求。

10. 最终输出与通关后义务

  • 产品自行公布资料及与产品对应的有效检测报告。
  • 适用检查的货物取得进口食品安全检查结果/通知。
  • 完成税费及通关条件的海关报关单。
  • 如申请FTA优惠,保存相应原产地证明。
  • 国内流通前完成越文补充标签,并与自行公布内容一致。
  • 按票保存资料,用于追溯、后市场检查及海关稽查/通关后检查。
如产品名称、原产地或配方组成发生变化,应重新核对第15号法令下的公布义务,不要机械沿用旧自行公布资料。

11. TGIMEX解决方案

鱼/海鲜罐头建议用一张控制表贯穿产品范围 → HS → 自行公布 → 食品安全 → C/O → 标签 → 海关。真正关键不是“文件数量”,而是所有文件的数据是否一致。

  • 先区分第16章加工制品与第03章鲜/冷藏/冷冻货物。
  • 提前核对HS/MFN/普通税/VAT,并筛选1—2个真正可用的FTA。
  • ETA前锁定检测报告、表01、标签及进口食品安全资料。
  • 单独筛查检疫触发因素,不把fresh/frozen政策套用于加工罐头。
  • 供应商正式签发C/O或大批量印刷标签前先预审。
  • 按shipment归档,为后续审计、后市场监管及通关后检查准备。

已核对的官方法律来源: 15/2026/NQ-CP · 46/2026/ND-CP · 15/2018/ND-CP · 06/2022/TT-BNNPTNT · 111/2021/ND-CP · 121/2025/TT-BTC · 174/2025/ND-CP · 15/2023/QD-TTg。具体税率及监管政策应以实际申报日、最终HS编码及当期有效文件重新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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