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鱼类/海鲜罐头进口手续:产品自行公布、食品安全检查、HS编码—税费—原产地证明
鱼类和海鲜罐头不能仅按“水产品进口”作统一结论。 在ETA前应先锁定:产品是否已真正完成加工/保藏并采用零售密封包装,还是仍属于活鲜、鲜、冷藏、冷冻状态;具体物种、配方比例、包装方式、HS编码以及自行公布资料。
本文按E2E逻辑梳理产品归类、自行公布、进口食品国家安全检查、检疫筛查、HS—税费—C/O、进口标签、海关通关及通关后义务。
1. 概览与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加工或保藏的鱼、甲壳类、软体动物及其他水产品,通常经过适当灭菌/巴氏处理,并采用罐、瓶、retort pouch或其他零售密封包装,例如金枪鱼罐头、沙丁鱼罐头、鲭鱼罐头、加工蟹类罐头、鱿鱼罐头等。
本资料仅用于进出口业务参考。最终结论须依据实际配料、物种、包装、标签、技术规格及每票货物资料核对。
2. 术语解释与关键控制点
- 产品自行公布(Self-declaration):第15/2018号法令第4—5条规定的企业自行负责公布机制;核心资料包括附录I表01及在法定有效期内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
- 进口食品国家安全检查:依据第15/2018号法令第16—19条分为简化检查、普通检查、严格检查;第13条规定的免检情形除外。
- 水生动物产品检疫:对列入强制检疫清单的水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兽医检疫。第06/2022号通知修订后,进口产品重点为活鲜、鲜、冷藏、冷冻形态。
- MFN:最惠国进口优惠税率,与FTA项下特别优惠税率不同。
- C/O:原产地证书或相应原产地证明,用于确定原产地并在满足条件时申请FTA优惠税率。
- ETA:预计到港时间,应以此倒排自行公布、标签、C/O和食品安全检查资料。
3. 产品详细分类与识别
不能仅凭“鱼罐头”“海鲜罐头”的商品名称确定政策。至少应锁定:物种、产品形态、加工程度、水产品含量、保藏介质、密封包装、净含量及进口用途。
| 产品/情形 | 需核对特征 | 示例 | 证明资料 | 可能政策 | 需核对文件 | 适用说明 |
|---|---|---|---|---|---|---|
| 整条/块状鱼类加工后密封包装 | 物种、整条/块状、烹煮/加工、零售密封 | 金枪鱼、沙丁鱼、鲭鱼罐头 | 配料表、工艺规格、标签、图片 | 自行公布;进口食品安全检查;HS 1604 | 自行公布、检测、PL、发票、提单 | 不同鱼种对应不同子目。 |
| 其他形态鱼类制品 | 碎、酱、丸、混合制品及鱼类比例 | 鱼酱/鱼制品密封包装 | 配方、流程、标签 | 自行公布;食品安全;可能1604.20 | 配方%、规格、检测 | 不可直接用整条/块状鱼类编码。 |
| 加工蟹/虾 | 甲壳类物种、肉/块状、密封包装 | 梭子蟹罐头、蟹罐头、加工虾 | 物种声明、配料表 | 自行公布;食品安全;HS 1605 | 物种、标签、包装、C/O | 8位编码取决于物种及形态。 |
| 鱿鱼/其他软体动物 | 物种、加工方式、密封包装 | 酱汁鱿鱼罐头 | 物种+工艺规格 | 自行公布;食品安全;HS 1605 | 规格、标签、检测 | 不归入1604鱼类项下。 |
| 含水产品的复合食品 | 各成分比例、主要特征、成品形态 | 海鲜汤/混合食品/海鲜酱 | 定量配方、工艺 | 可能归第16、19或21章 | BOM/配方、标签 | 需单独核对第16章注释及归类规则。 |
| 仅装入容器但仍为鲜/冷藏/冷冻 | 未达到第16章的加工保藏状态;温度状态 | 金属盒内冷冻海鲜 | 工艺+温度规格 | 可能第03章+水产品检疫 | 适用时需检疫/卫生文件 | 不属于本文“罐头制品”结论。 |
4. HS编码—税费—C/O
4.1. HS—税费—C/O参考表
以下仅为典型产品配置的参考编码,不替代正式预裁定/归类结论。MFN参考第26/2023/ND-CP号法令,普通税率参考第15/2023/QD-TTg号决定。VAT按本文更新日正在实施的减税政策列示,最终仍须用实际HS核对排除清单。
| 参考HS | 对应产品 | 归类依据 | 适用条件 | 普通进口税 | MFN | VAT | 需核对FTA/C/O | 证明资料 |
|---|---|---|---|---|---|---|---|---|
| 1604.14.11 | 零售密封包装的大洋金枪鱼 | 物种+加工/保藏+密封 | 物种及包装描述一致 | 45% | 30% | 8%* | 按原产地核对ATIGA/ACFTA/RCEP/CPTPP/EVFTA等 | 物种、标签、配方、C/O |
| 1604.19.30 | 其他零售密封鱼类制品 | 已加工/保藏且无更具体鱼种子目 | 先排除具体鱼种编码 | 45% | 30% | 8%* | 相应FTA | 物种+工艺+标签 |
| 1604.20.91 | 其他方式加工/保藏、零售密封鱼制品 | 非整条/块状的其他加工形态 | 核对实际结构 | 45% | 30% | 8%* | 相应FTA | 配方、工艺、标签 |
| 1605.10.11–14 | 特定梭子蟹/蟹类零售密封制品 | 已加工/保藏甲壳类+物种 | 需锁定科/种 | 52.5% | 35% | 8%* | 相应FTA | 物种声明、C/O、标签 |
| 1605.54.10 | 零售密封墨鱼及鱿鱼制品 | 已加工/保藏软体动物 | 物种与形态一致 | 37.5% | 25% | 8%* | 相应FTA | 物种、工艺、标签、C/O |
* 第174/2025/ND-CP号法令自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实施,对符合条件且原适用10% VAT的货物减2个百分点。最终必须按实际HS核对不得减税的附录,不得假定第16章全部自动适用8%。
4.2. 按进口来源核对FTA/原产地
| 来源 | FTA | 原产地证明 | 特别优惠税率 | 适用条件 | 文件 | 说明 |
|---|---|---|---|---|---|---|
| 东盟 | ATIGA | Form D/现行机制允许的证明 | 按HS及年度表核对 | 满足原产地规则及运输/文件条件 | C/O、发票、提单、PL | 不能仅因存在FTA就推定0%。 |
| 中国 | ACFTA或RCEP | Form E或合格RCEP证明 | 按表核对 | PSR、原产地、文件均合格 | C/O、生产商、发票、提单 | 可比较ACFTA与RCEP,但须分别满足规则。 |
| 韩国 | AKFTA/VKFTA/RCEP | Form AK/VK/RCEP证明 | 按HS核对 | 满足所选协定规则 | C/O+商业文件 | 不得混用不同协定的规则。 |
| 日本 | VJEPA/AJCEP/CPTPP/RCEP | VJ/AJ或CPTPP/RCEP证明 | 按HS核对 | 满足PSR及文件条件 | 原产地证明+提单 | 逐协定判断。 |
| 欧盟/英国 | EVFTA/UKVFTA | EUR.1或适用的原产地声明/证明 | 按HS及年度降税阶段核对 | 原产地规则+有效证明 | 原产地+商业文件 | 核对出口商证明机制。 |
| 澳大利亚/新西兰 | AANZFTA/CPTPP/RCEP | 相应协定证明 | 按HS核对 | 满足PSR | 原产地证明 | 比较税率及条件后选择。 |
- 确认正确的原产地证明形式及签发主体。
- 核对C/O上的HS与海关申报HS。
- 核对WO/RVC/CTH/CTSH或相应PSR。
- 核对第三方发票、直接运输、原产国、数量与重量。
- 核对签发日期、有效期以及允许情况下的补发规则。
5. 文件清单与提交方式
5.1. 产品自行公布资料
- 产品自行公布表—附录I表01。
- 食品安全检测报告:提交日前12个月内,由指定实验室或ISO 17025认可实验室出具,并包含相应安全指标。
- 建议同时归档原标签/越文补充标签草稿、规格书、配料表及生产商技术文件,证明资料一致。
自行公布按第15/2018号法令及相关修订机制执行;实际提交时应核对企业注册地主管机关当期的接收方式。
5.2. 按检查方式准备进口食品安全资料
普通检查/严格检查:
- 进口食品检查登记——第15/2018/ND-CP号法令附录I表04。
- 产品自行公布文件。
- Packing List复印件。
简化检查:除产品自行公布外,证明适用条件的资料包括连续3次按普通检查方式取得进口合格结果通知,或第15/2018/ND-CP号法令认可且在提交时仍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证书之一。
5.3. 业务文件检查表
| 文件组 | 文件 | 用途 | 通常由谁准备 | 常见错误 | ETA前检查 |
|---|---|---|---|---|---|
| 商业文件 | 合同/PO、Invoice、Packing List、B/L/AWB | 海关/对单 | 进口商、供应商、货代 | 品名/数量/净重不一致 | 使用统一主数据表。 |
| 产品文件 | 配料、规格、工艺、物种、标签 | HS、自行公布、检测 | 供应商/QA/合规 | 只有营销目录,没有定量配方 | 订舱前取得技术文件。 |
| 自行公布 | 表01+≤12个月检测报告 | 市场流通/进口检查 | 进口商/合规 | 检测报告品名或指标不一致 | 核对产品、生产商、产地、配料、指标。 |
| 进口食品安全 | 表04、自行公布、PL、按检查方式所需资料 | 取得进口合格结果 | 进口商/受托方 | 货到港后才开始准备 | ETA前准备并确认提交机关/系统。 |
| C/O | 原产地证明、发票、提单 | FTA优惠 | 出口商+进口商 | HS、原产地标准、第三方发票错误 | 签发前预审草稿。 |
| 标签 | 原标签+越文补充标签 | 进口/市场流通 | 进口商+品牌方 | 原标签缺最低信息或补充标签冲突 | 核对第43/2017号法令及111/2021修订。 |
6. 法律依据与专项政策矩阵
6.1. 需核对的法律文件
| 类型 | 文件 | 发布机关 | 效力/时间 | 作用 | 重点条款 | 说明 |
|---|---|---|---|---|---|---|
| 法律 | 2010年《食品安全法》 | 国会 | 基础法律框架 | 食品安全及进口食品监管 | 进口食品相关规定 | 与当前有效实施法令共同适用。 |
| 当前实际适用法令 | 15/2018/ND-CP | 政府 | 46/2026暂停期间继续适用 | 自行公布、免检、进口检查 | 第4、5、13、16、18、19条 | 截至2026-09-10的主要操作依据。 |
| 2026新法令—暂停 | 46/2026/ND-CP | 政府 | 2026-01-26发布并生效,但目前暂停 | 新的食品安全实施框架 | 暂停期不得作为主要操作依据 | 受15/2026/NQ-CP约束。 |
| 政府决议 | 15/2026/NQ-CP | 政府 | 2026-04-06 | 暂停46/2026及66.13,并继续15/2018 | 第1—2条 | 需跟踪修订食品安全法及新实施法令。 |
| 水产品检疫 | 26/2016/TT-BNNPTNT,经06/2022/TT-BNNPTNT修订 | 原农业农村发展部 | 06/2022自2022-09-11生效 | 确定强制检疫清单 | 第2条对附录I A/B部分第II项的修订 | 进口产品重点为活鲜、鲜、冷藏、冷冻。 |
| 标签 | 43/2017/ND-CP,经111/2021/ND-CP修订 | 政府 | 111/2021自2022-02-15生效 | 进口原标签及流通前越文标签 | 第10条及进口标签规则 | 保留原标签,上市前补充越文。 |
| 海关 | 38/2015/TT-BTC,经39/2018及121/2025/TT-BTC修订 | 财政部 | 121/2025自2026-02-01生效 | 现行海关文件和程序 | 第16条及相应修订 | 申报时使用最新修订/合并版本。 |
| 税则 | 26/2023/ND-CP;15/2023/QD-TTg | 政府/总理 | 按文件自2023-07-15起 | MFN及普通税率 | HS税则附录 | 开单日还需检查后续修订。 |
| VAT | 174/2025/ND-CP | 政府 | 2025-07-01至2026-12-31 | 对符合条件货物减2个百分点VAT | 第1—2条及附录I、II | 按最终HS核对排除清单。 |
6.2. 按货物情形适用政策
| 货物情形 | 依据 | 可能政策 | 机关/系统 | 触发条件 |
|---|---|---|---|---|
| 一般加工、预包装鱼/海鲜罐头 | 第15/2018号法令+标签/海关规则 | 自行公布+进口食品安全检查+海关 | 被指定检查机关;已上线时使用国家单一窗口/政务系统 | 经营性进口且不属于免检 |
| 符合简化检查 | 第16、18、19条 | 简化检查;海关每年对简化检查货物随机抽取最高5%核查资料 | 海关 | 满足历史合格/QMS条件 |
| 普通货物 | 第16—19条 | 普通检查 | 国家检查机关 | 不属于简化或严格 |
| 上次不合格/有警示 | 第16条第3款 | 严格检查并抽样检测 | 国家检查机关 | 前次不合格、检查不合格或有官方警示 |
| 虽装盒但仍鲜/冷藏/冷冻 | 26/2016+06/2022 | 可能触发水产品检疫 | 被分工兽医机关 | 属于修订后的附录I清单 |
| 第13条免检 | 第15/2018号法令第13条 | 满足全部条件时免进口食品安全国家检查 | 海关/相关机关 | 确属免检情形且有证明文件 |
7. 办理时限、费用与物流成本风险
| 步骤 | 法律/操作节点 | 参考时限 | 费用 | 延误风险 |
|---|---|---|---|---|
| 锁定产品资料 | 订舱/ETA前 | 取决于供应商及检测准备 | 实验室检测费按服务机构 | 自行公布延误、重新检测/改标签。 |
| 自行公布 | 上市前,并建议首票检查登记前完成 | 不是“审批”程序;须有完整有效资料 | 本文不虚构政府收费 | 无法完整提交进口检查资料。 |
| 普通检查 | 第19条 | 按规定自收齐资料起3个工作日 | 适用时的检查/检测费用 | 堆存、Storage、DEM/DET。 |
| 严格检查 | 第19条 | 7个工作日,含抽样/检测 | 可能发生抽样检测费 | 时效与堆存风险更高。 |
| 简化检查 | 第19条 | 被抽中的资料由海关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每年随机抽取最高5% | 按实际规定 | 错误主张简化检查会导致延误。 |
上述为第15号法令的法定参考时限。补件、重新检测或其他异常会延长实际周期。不要把提货计划压到free time最后一天。
8. E2E实务流程
- 先锁定产品范围:物种、状态、配方、水产品比例、加工程度、密封包装、标签、原产地。
- 锁定HS—税费—C/O:形成8位工作编码,对比第16章与第03章,计算MFN/普通税/VAT及可用FTA;预审C/O草稿。
- 完成自行公布:检测适当安全指标;确保提交日检测报告≤12个月;准备表01并按现行机制公布。
- 筛查检疫及食品安全检查方式:对加工预包装罐头依据06/2022通知核对检疫;同时判断简化/普通/严格或第13条免检。
- ETA前锁单:Invoice、PL、B/L/AWB、标签、自行公布、检测、C/O、物种/工艺规格必须一致;按适用方式在货到前或到港时登记检查。
- 海关申报:品名应体现物种+加工/保藏+包装方式,正确申报HS、价值、原产地、税费。
- 处理通道:绿色主要自动处理;黄色审单;红色可能查验实货。提前准备标签、规格、食品安全及原产地证明。
- 取得结果并通关:属于食品安全检查的货物,以合格结果作为重要通关节点。
- 国内流通前:按43/2017经111/2021修订后的规则完成越文补充标签并保留原标签。
- 按票归档:保存报关单、商业文件、C/O、食品安全结果、自行公布、检测、标签及追溯资料。
9. 常见问题 FAQ
1)进口金枪鱼罐头需要自行公布吗?
一般需要。若属于普通加工预包装食品且不属于第15号法令第6条的注册公布类别,通常按第4—5条自行公布;仍需核对实际产品。
2)自行公布后是否自动免进口食品安全检查?
不是。两者是不同合规层级,需满足第13条免检或其他有效免检依据。
3)鱼/海鲜罐头是否需要水生动物产品检疫?
真正完成加工/保藏、常温稳定并非活鲜/鲜/冷藏/冷冻形态的产品,根据06/2022修订后的清单通常不在强制检疫范围;实际货物仍处于这些状态或另有触发因素时须重新核对。
4)所有鱼罐头都用1604.14.11吗?
不是。该编码仅是零售密封大洋金枪鱼的参考子目。其他鱼、蟹、虾、鱿鱼及复合食品有不同编码。
5)目前VAT是8%还是10%?
截至2026-09-10,第174/2025号法令实施至2026-12-31,对符合条件的原10%货物减2个百分点;最终按实际HS核对排除附录。
6)首票货自动适用简化检查吗?
不是。简化检查须满足第15号法令规定的历史合格或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
7)每票海鲜罐头都必须有出口国Health Certificate吗?
不能一概而论。第15号法令在有关动物/水产品来源食品的国外主管机关证明要求中,对已加工、预包装产品设有例外。
8)有Form E就一定是0%税率吗?
不是。须核对8位HS、2026年度ACFTA税表、原产地标准、Form E有效性及发票/运输条件。
9)2026年9月实际适用15/2018还是46/2026?
46/2026目前依据15/2026/NQ-CP暂停。暂停期间15/2018及其实施文件继续有效。
10)越文补充标签可以通关后贴吗?
111/2021规定,带外文原标签的进口货物在完成通关并运至储存仓后,应在投入越南市场流通前补充符合要求的越文标签;同时进口环节原标签本身仍须满足适用的强制内容要求。
10. 最终输出与通关后义务
- 产品自行公布资料及与产品对应的有效检测报告。
- 适用检查的货物取得进口食品安全检查结果/通知。
- 完成税费及通关条件的海关报关单。
- 如申请FTA优惠,保存相应原产地证明。
- 国内流通前完成越文补充标签,并与自行公布内容一致。
- 按票保存资料,用于追溯、后市场检查及海关稽查/通关后检查。
11. TGIMEX解决方案
鱼/海鲜罐头建议用一张控制表贯穿产品范围 → HS → 自行公布 → 食品安全 → C/O → 标签 → 海关。真正关键不是“文件数量”,而是所有文件的数据是否一致。
- 先区分第16章加工制品与第03章鲜/冷藏/冷冻货物。
- 提前核对HS/MFN/普通税/VAT,并筛选1—2个真正可用的FTA。
- ETA前锁定检测报告、表01、标签及进口食品安全资料。
- 单独筛查检疫触发因素,不把fresh/frozen政策套用于加工罐头。
- 供应商正式签发C/O或大批量印刷标签前先预审。
- 按shipment归档,为后续审计、后市场监管及通关后检查准备。
已核对的官方法律来源: 15/2026/NQ-CP · 46/2026/ND-CP · 15/2018/ND-CP · 06/2022/TT-BNNPTNT · 111/2021/ND-CP · 121/2025/TT-BTC · 174/2025/ND-CP · 15/2023/QD-TTg。具体税率及监管政策应以实际申报日、最终HS编码及当期有效文件重新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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