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税款与行政处罚有何区别?


海关手续

追缴税款与行政处罚有何区别?

当海关认定一票货物存在少缴税款时,企业常把全部补缴金额统称为“罚款”。这种理解会混淆法律性质,也容易导致预算不足。补缴税款、税款滞纳金和行政罚款是三项不同义务,各有独立的触发条件、计算依据和处理文件。有的案件只需补税;有的程序违法虽不影响税额仍可能被处罚;也有案件三项同时发生。本文从进出口和通关后稽查角度进行区分。

编制:B2B物流内容团队 · 法规更新:2026年7月20日 · 范围:越南进出口税款与海关行政处罚

快速结论

补缴税款

恢复本应缴入国家预算的税款,本身不是处罚。

行政处罚

针对有过错的违法行为适用处罚形式,并可附带补救措施。

滞纳金

因税款超过法定期限缴纳而产生,应与行政罚款分开。

可同时适用

少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可能并存,但每一项都必须有独立法律依据。

适用范围

本文重点分析越南进出口货物税款和海关领域行政违法。“追缴税款”是业务常用说法;在法律文件中,义务可能通过补充申报、税务通知、税款核定、检查结论或处理决定体现。

本文不为具体货物确定罚款金额。处理结果取决于行为、时间、主体、税额影响、从重/从轻情节、主动纠错以及当时有效法规。

术语解释

术语 含义 业务作用
Additional tax payable / recovered tax – 补缴/追缴税款 已缴税额与依法应缴税额之间的差额。 恢复国家预算应收款,本身不是处罚。
Tax assessment – 税款核定 税收管理机关在法定情形下确定应缴税款。 在检查或稽查后确立税务义务。
Late-payment interest – 税款滞纳金 依据税收管理规定对逾期税款计算的金额。 反映延迟履行义务,与行政罚款不同。
Administrative sanction – 行政处罚 有权机关对行政违法适用处罚形式和补救措施。 处理有过错行为并维护国家管理秩序。
Remedial measure – 补救措施 要求违法主体恢复合规状态或消除违法后果。 可随处罚决定一并适用,包括责令补足少缴税款。

本质与触发机制

补缴税款回答“国家预算还少收多少?” 当HS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数量、税率或免减退不征税条件被重新确定,已申报/缴纳金额低于正确义务时产生。

行政处罚回答“发生了什么违法行为,应适用什么制裁?” 处罚必须有法定违法行为、过错、权限、程序、时效和案件情节。一个行政违法行为原则上只处罚一次;不同违法行为可分别处罚。

滞纳金回答“税款逾期了多长时间?” 因此三项金额不能统一称为“罚款”。

控制点: “责令补足少缴税款”可能列入处罚决定的补救措施,但该金额的本质仍是恢复税务义务,与行政罚款不同。

对比表

标准 补缴/追缴税款 滞纳金 行政处罚
目的 依法足额征收税款。 处理税款逾期的时间因素。 制裁违法并预防再次发生。
触发条件 已缴税额低于正确税额。 存在逾期税款且不属于排除情形。 存在法定、有过错且仍可处罚的违法行为。
计算依据 HS、价格、数量、原产地、税率和税收政策。 逾期税额和法定逾期期间。 行为、程度、后果、主体和案件情节。
常见文件 补充申报、税务通知、核定决定、检查结论。 滞纳金计算/通知及缴款凭证。 违法记录、陈述申辩资料和处罚决定。
是否必须少缴税款 是。 必须存在逾期税款。 不一定;程序违法可能不影响税额。
能否独立发生 可以。 可以随逾期税款产生,即使不罚款。 可以。

四种常见结果

情形 补税 滞纳金 罚款 理解方式
HS重新归类增加税款,且行为依法可处罚 可能有 可能有 三项义务分别确定。
企业主动发现并在法定条件下补充申报 可能有 可能有 可能无 主动纠错并不当然免罚,需核对条件。
程序违法但不影响税额 可能有 并非所有海关违法都要求有税额差异。
税务义务被重新确定,但依法不处罚 视情况 足额征税不等于必须处罚。

需要核对的资料

资料组 核对数据 目的 责任部门
报关单及补充申报 HS、价格、税率、原产地、数量、贸易方式和日期。 计算税差及发生时间。 报关/合规。
技术资料 目录、参数、功能、结构、型号、成分。 支持归类和商品政策判断。 技术/质量。
商业和付款 合同、发票、借项通知、特许权费、银行凭证。 审核成交价格和调整项目。 采购/财务。
原产地 C/O、原产地标准、运输、第三方发票和生产证明。 确定优惠资格和相关税款。 单证/合规。
处理档案 记录、说明要求、结论、核定决定和处罚决定。 分开税款、滞纳金、罚款和期限。 法务/报关/财务。

收到处理结论后的分拆流程

  1. 确定发现来源:企业自查、通关检查、通关后稽查或原产地核查。
  2. 准确识别违法行为:记录具体条款,不仅写“申报错误”。
  3. 重新计算税款:按每份报关单确定正确HS、价格、原产地、税率和税额。
  4. 确定逾期期间:核对滞纳金起止日期及排除情形。
  5. 复核处罚条件:过错、时效、主体、不处罚情形和权限。
  6. 核对决定:分别识别罚款、补救措施和应缴税款。
  7. 分别入账:补税、滞纳金和罚款应单独记录。
  8. 形成审计轨迹:保存记录、说明、技术证据、缴款凭证和最终决定。

常见错误

  • 把全部应缴金额称为“罚款”。
  • 只看总金额,不核对违法行为、主体和时效。
  • 认为补税必然同时罚款。
  • 认为没有少缴税款就不会处罚。
  • 混淆补救措施中的补税与行政罚款。
  • 使用过时或错误领域的法令。
  • 缴款后不修正HS、会计、库存和后续报关数据。

法律依据与官方来源

文件 机关/时间 作用 适用提示
38/2019/QH14号《税收管理法》,经56/2024/QH15号法律修订 国会。 补充申报、税款核定、滞纳金和税务违法。 应按现行修订内容阅读。
2026年90/VBHN-VPQH号《行政违法处理法》合并文本 国会办公厅;2026年3月30日。 定义、原则、处罚形式、程序和决定。 重点参考第2、3、21条及程序规定。
169/2026/NĐ-CP号法令(取代128/2020/NĐ-CP号法令) 政府;2026年5月15日发布,2026年7月1日生效。 规定海关领域违法行为、处罚、补救措施及处罚权限。 自2026年7月1日起,应以169号法令作为现行海关处罚依据,并按行为发生和发现时间审查过渡条款。
2026年54/VBHN-VPQH号《海关法》合并文本 国会办公厅;2026年3月23日。 申报人义务及通关后监管。 确定海关责任的基础。
2026年15/VBHN-BTC号税务、发票处罚合并文本 财政部;2026年5月5日发布,合并125/2020和310/2025号法令。 适用于海关专门处罚制度以外的税务、发票行政处罚。 必须先确定法律领域;进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违法在适用条件下应按海关专门制度处理。
新旧法规更新:169/2026/NĐ-CP号法令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并全面取代128/2020/NĐ-CP号法令。因此,对新法令调整范围内的案件,不应继续把128号法令作为现行处罚依据;同时仍需核对过渡条款。

常见问题

1. 追缴税款是行政处罚吗?

不是。补税用于恢复正确税务义务;罚款用于制裁违法行为。

2. 没有少缴税款也会被处罚吗?

会。期限、单证、申报和商品管理违法可能不影响税额但仍可处罚。

3. 可以只补税而不罚款吗?

可以,若属于不处罚情形或满足法定补充申报/纠错条件。

4. 滞纳金等于迟延缴纳罚款吗?

不等于。现行税收管理法律将滞纳金与行政罚款分开处理。

5. 一份决定能否同时罚款并责令补税?

可以,但必须分别列明罚款和恢复的税务义务。

6. 收到记录后首先检查什么?

先检查行为、条款、税额影响、主体、时效、情节和证据,再看总金额。

7. 缴款后案件是否结束?

不一定。可能仍需补充申报、执行补救措施、修正系统并保存档案。

适用说明: 不应根据本文自行确定具体货物的罚款。必须审阅记录、决定、报关类型、违法时间和当时有效的修订法规。 本中文版本仅供业务参考,不是越南法律文件的官方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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