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关税与进口增值税应如何计入进口货物成本?
企业常把清关时支付的全部金额直接计入“货物成本”,从而产生两类偏差:把可抵扣的进口增值税资本化,或漏计进口关税及将货物运至可销售状态的直接费用。结果是毛利、售价与进口资金计划失真。本文将三层数据分开:报关单上的应纳税额、会计确认的存货成本,以及进口环节实际现金支出。
快速结论
进口关税中未获免征、退还或不征收的部分,通常计入进口存货或相关资产成本。
对于应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应将应纳税额纳入现金预算;只有不可抵扣部分增加存货或相关成本。
一般情形下,计税价格包括进口计税价格、进口关税、进口附加税及其他适用税费。
海关计税汇率不必然等于会计记录应付账款和存货所使用的汇率。
适用范围
本文主要适用于越南企业进口商品用于贸易、生产或作为资产使用。示例重点说明应征增值税货物及从价进口关税。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绝对税、混合税、特别消费税、环境保护税、进口附加税/贸易救济税、免税及特殊监管方式应另行建立计算表。
术语解释
| 术语 | 含义 | 与成本的关系 |
|---|---|---|
| Customs Value | 海关计税价格,通常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并按规定调整。 | 是税基,但不一定等于会计采购成本。 |
| Import Duty | 最惠国税率、FTA特别优惠税率、普通税率或绝对/混合计税方式下的进口关税。 | 不可退还部分通常计入存货成本。 |
| Import VAT | 对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产生的增值税。 | 如有发生,属于现金支出;符合条件时作为进项税额,不符合时计入存货、资产或相关费用。 |
| Landed Cost | 货物达到可销售或可使用地点与状态的全部成本。 | 用于定价和毛利分析,不等同于报关单税额。 |
| COGS / 销售成本 | 存货售出时转入当期费用的成本。 | 进口税费与直接费用通常先进入存货,再随销售结转。 |
运行机制
应分别管理三套数据:
海关计税价格、税率及清关应纳税额。
存货/资产成本、可抵扣进项税额及汇兑差额。
按SKU、订单和渠道分摊到岸成本,用于定价。
海关完税价格不自动等于账面价值。海关按报关日的计价规则和计税汇率计算;会计则按企业适用的外币会计政策确认。只要有完整的差异调节表,两者出现差异并不必然错误。
税额与成本公式
进口关税税率可能为MFN、FTA特别优惠税率或其他适用税率;增值税税率也必须按商品和报关日有效政策确认。
成本构成分析
假设进口计税价格为10亿越南盾,进口关税5%,增值税10%,不征特别消费税及环境保护税;国际运输、目的港费用、报关和送仓等直接费用为8000万越南盾。以下仅用于说明逻辑。
| 项目 | 计算 | 金额 | 管理处理 |
|---|---|---|---|
| 进口关税 | 1,000,000,000 × 5% | 50,000,000 | 通常计入存货成本。 |
| 增值税计税价格 | 1,000,000,000 + 50,000,000 | 1,050,000,000 | 本例的增值税税基。 |
| 进口增值税 | 1,050,000,000 × 10% | 105,000,000 | 进口环节需准备的现金。 |
| 增值税可抵扣时的存货成本 | 1,000,000,000 + 50,000,000 + 80,000,000 | 1,130,000,000 | 1.05亿作为进项税额,不计入存货。 |
| 增值税不可抵扣时的存货成本 | 1,130,000,000 + 105,000,000 | 1,235,000,000 | 不可抵扣部分增加成本。 |
| 进口税款现金支出 | 50,000,000 + 105,000,000 | 155,000,000 | 不等于当期会计费用。 |
哪些税进入成本?
| 税种 | 是否计入成本 | 需核查条件 | 现金影响 |
|---|---|---|---|
| 进口关税 | 不可收回部分通常计入 | 核查免税、退税、不征收及特殊监管方式。 | 缴纳、担保或延期时点取决于监管制度及纳税人条件。 |
| 可全额抵扣的进口增值税 | 通常不计入 | 货物须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并核查计税方法、缴税凭证、用途及抵扣条件。 | 如有发生,仍需先在进口环节缴纳。 |
| 不可抵扣的进口增值税 | 计入存货/资产或相关费用 | 用于非应税活动、缺少条件或法律限制。 | 形成永久经济成本。 |
| 部分可抵扣的进口增值税 | 仅不可抵扣部分 | 分摊比例和支持资料。 | 可能先缴全额,再单独跟踪可抵扣部分。 |
| 特别消费税、环境保护税、进口附加税及其他税费 | 仅不可退还、不可抵扣或不可冲抵部分 | 应分别核查各税种的退还、抵扣或冲抵机制,不能默认全部已缴税额均进入成本。 | 《增值税法》第7条列明的税费还可能增加进口增值税计税价格。 |
需核查的资料与数据
| 资料 | 准备/签发方 | 用途 | 需一致的字段 |
|---|---|---|---|
| 合同、发票、装箱单 | 买卖双方 | 采购价、Incoterms及商品描述 | 币种、数量、单价及买方代付款项。 |
| 技术资料与拟定HS编码 | 进口商/制造商 | 税率与商品政策 | 结构、用途、材质、型号和参数。 |
| 原产地证书及证明 | 主管机构或FTA机制下的出口商 | 申请特别优惠税率 | 证书格式、原产标准、运输、第三方发票及有效期。 |
| 报关单及缴税凭证 | 进口商、海关和银行 | 税款与进项税记录 | HS、价格、税率、金额、日期和编号。 |
| 物流发票和借记单 | 货代、承运人、码头、仓库及车队 | 归集直接进口成本 | 服务范围、提单/货件编号及境内服务VAT。 |
| 到岸成本分摊表 | 财务/会计/供应链 | 分摊至SKU并结转销售成本 | 分摊标准一致且不得重复计入VAT。 |
计算与分摊流程
- 锁定商品描述与拟定HS:不同税率的商品分开处理。
- 建立税务情景:MFN、有效FTA优惠、无C/O以及绝对/混合税。
- 编制估价差异表:区分会计采购价、海关完税价格与Incoterms调整。
- 按报关行项目计算:先算进口关税,再算增值税计税价格和增值税。
- 确定增值税状态:因不属于征税范围而不发生,或发生后可全额、部分或不可抵扣。
- 归集直接费用:运费、保险、港杂、报关、检验及送仓。异常仓储、罚款、DEM/DET及延误成本应单独评估,不应自动资本化。
- 分摊至SKU:关税按HS行;共同费用按重量、CBM、货值、件数或因果混合标准。
- 核对三个总额:报关税款、物流/应付款及入库价值。
风险与常见错误
| 错误 | 原因 | 影响 | 控制措施 |
|---|---|---|---|
| 把全部进口VAT计入成本 | 混淆现金支出与经济成本 | 存货虚高、毛利失真 | 设置“可抵扣/不可抵扣VAT”单独栏。 |
| 现金预算中剔除VAT | 误以为可抵扣就无需支付 | 清关资金不足 | 单独编制进口现金支出表。 |
| 把海关价格直接作为账面成本 | 未做汇率和调整项目桥接 | 应付账款、存货和汇兑差额不一致 | 保存发票—海关—账面价值调节表。 |
| 所有SKU平均分摊关税 | 忽视HS行税率 | 单品毛利错误 | 先按报关行直接归属关税。 |
| 按“预计有C/O”做预算 | 未审查原产规则 | 优惠被拒时资金缺口 | 同时建立有C/O和无C/O情景。 |
| 重复计入国际运费 | CIF/CIP发票后又全额加运费 | 到岸成本虚高 | 核对Incoterms及估价组成。 |
| 将全部港杂费、DEM/DET及异常费用资本化 | 未区分正常直接成本与延误、罚款或低效成本 | 存货虚高且审计依据薄弱 | 仅资本化使货物达到必要地点和状态的直接成本;异常费用按会计政策单独评估。 |
法律依据与查询来源
以下来源核查至2026年7月17日。实际申报时应使用报关日有效版本,并另行核查FTA税率、阶段性VAT政策及商品专项规定。
| 法规 / 来源 | 发布机关与效力 | 本文用途 |
|---|---|---|
| 《进出口税法》107/2016/QH13,并经 90/2025/QH15 作相关修订 | 越南国会;应按现行法规链核查 | 进口关税计税依据、计算方式及基本原则。 |
| 第26/2023/ND-CP号法令,以及修订法令 144/2024、108/2025、199/2025 | 越南政府;按报关日有效版本适用 | 最惠国进口税则及相关税率表。 |
| 《增值税法》48/2024/QH15,经 90/2025/QH15、149/2025/QH15 和 09/2026/QH16 修订 | 越南国会;法规链更新至2026年7月17日 | 进口增值税计税价格、税率与抵扣原则。 |
| 第181/2025/ND-CP号法令,经 359/2025/ND-CP 和 144/2026/ND-CP 修订 | 越南政府;第144/2026号法令自2026年6月20日起生效 | 增值税法的实施细则。 |
| 第69/2025/TT-BTC号通知 | 越南财政部;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 增值税业务及支持文件的实施指引。 |
| 越南财政部确认第99/2025/TT-BTC号通知的适用时间 | 越南财政部;适用于2026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 | 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存货、税费和销售成本的确认框架。 |
| 越南海关关于第60/2019/TT-BTC号通知的信息 | 越南海关;修订海关估价规则 | 完税价格应根据成交价格及规定调整确定,而不能只取商业发票总额。 |
常见问题
1. 可抵扣进口VAT是否意味着“不占资金”?
对于应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不是。进口环节仍需缴税;抵扣只影响后续VAT会计与申报。
2. 进口关税缴纳后是否立即计入费用?
贸易商品通常先计入存货,待相关商品售出后转入销售成本。
3. 境内物流服务的VAT是否计入货物成本?
可抵扣VAT单独核算,未税服务费作为直接成本;不可抵扣部分可增加存货或相关费用。
4. 有C/O是否保证进口关税为0%?
不能。必须满足协定、原产标准、HS、运输和单证要求,且部分优惠税率仍高于0%。
5. FOB价格是否需要把运费和保险加入海关价格?
通常需按估价规则考虑运至第一进口口岸的相关费用,具体调整取决于文件与交易条件。
6. 所有费用都应按货值分摊吗?
不一定。关税按HS行,海运费可按CBM/重量,文件费可按票,卡车费可按车次。
7. 何时需要重新计算到岸成本?
发生补税/退税、追加借记单、价格调整、数量差异、新费用或VAT抵扣比例变化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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